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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1 09:10:06

  为促进我区商务楼宇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商务楼宇业主。

  2.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3.企业高管人员。

  二、享受奖励的企业资格条件

  1.新入驻我区并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由区外变更至我区)且年度纳税额我区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

  2.辖区原有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我区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长20%以上的。

  3.区内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区外项目在我区纳税,且年度纳税我区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奖励种类及标准

  1.对商务楼宇业主的奖励

  单栋商务楼宇新招商入驻企业年度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我区地方所得部分的10%。

  2.对入驻我区商务楼宇企业的奖励

  (1)对新入驻企业(含变更至我区的企业)从申报纳税之日起年度纳税我区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取累进计奖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我区地方所得税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地方所得的10%;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15%;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20%; 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

  (2)辖区原有楼宇企业按年度纳税增量部分地方所得的20%予以奖励。

  (3)对辖区原有楼宇入驻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企业区外项目在我区纳税按我区地方所得部分的20%予以奖励。

  3.对企业高管的奖励:对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我区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兑现流程

  1.申报受理时段:每年3月份。

  2.申报所需材料:

  楼宇业主:楼宇基本信息登记表,入驻企业名单及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入驻企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企业高管:企业出具的高管证明、上一年度企业高管在我区的纳税凭证。

  3.申报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4.联审认定:由区领导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外经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区财政局兑现奖励。

  5.办结时限:每年4月底办结。

  五、相关说明

  1.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

  2.对企业的奖励需纳税满十二个月后方予兑现。

  3.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企业在我区范围内的项目各项税收不计入奖励范围。

  六、本奖励办法试行至2016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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