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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发布时间:2015-07-15 16:15:05

  

  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原名广东省粤台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于2002年8月29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12月18日召开成立大会,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促进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粤台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各相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目前会员包括全省21家台资企业协会及其分会、涉台研究机构、台资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根据会务发展和海峡两岸交流项目的需要,目前已组建了农业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并将适时组建其它分支机构。“促进会”会长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要领导兼任,聘请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领导为本会名誉会长及省直30多个部门的领导、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促进会”下设秘书处。

  “促进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服务台商,服务会员,加强粤台及海峡两岸间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发展。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加强同赞成“促进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粤台各项交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项交流活动;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组织、协助我省组团入台和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交流;邀请台湾各界人士和民间团体到我省参观考察;开展各项交流活动;为推动海峡两岸各项交流的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法律、商务、咨询等服务;加强对在粤台商的服务;受理台商投诉及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各种疑难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台胞、台商对我省经济科技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台湾同胞排忧解难;开展与台湾从事两岸交流交往的民间团体和个人的联谊工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建立促进会网站;编纂会刊、台资企业名录等刊物。

  促进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

  邮 政编码:510180

  电      话:020-83199757、 83193785  传      真:020-83275131 

   

  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架构图

  

  注:根据今后会务发展需要可继续增加各专业委员会。

  一、综合事务部:财务、后勤。

  二、交流促进部:两岸及海外交流活动。

  三、信息咨询部:会刊、网站事宜。

  四、业务发展部:根据形势需要,拓展新工作领域,如培训、会员服务、会馆等。

  五、权益保护部:台商投诉、为台商排忧解难等。

  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第三届领导团队

  一、会长

  1 陈国兴 广东省台办主任

  二、常务副会长

  2李旭政 广东省台办原巡视员

  3陈连从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4 叶春荣 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副会长

  5 蒋长芳 广东省台办原副主任

  6 白瑞秋 广东省台办原副巡视员

   7 李必贤 广州市台协原会长、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董事长

  8 陈荣备 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金融委员会会长、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9 梁茂忠 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林建文 彰沅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11 方立群 深圳绿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12 杨永祥 太阳神(珠海)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13 李建兴 佛山市顺兴拉链五金制品公司董事长

  14 邱世章 佛山市南海业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总裁

  15 林炳煌 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农业委员会会长、佛山市顺德区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16 谢庆源 东莞市台协原会长、台德兴钢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17 叶宏灯 东莞台商子弟学校董事长

  18 陈嘉惠 东莞百事威房住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19 樊邦扬 江门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 姚朝钦 江门东骏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21 蔡信典 江门裕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2 陈明哲 茂名市台协原会长、茂名市放鸡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3 黄月美 肇庆市台协原会长、肇庆市昆庆毛绒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秘书长(兼)

  24 蒋长芳 广东省台办原副主任

  

 

  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xchanges Across Taiwan Straits(缩写:GPAPEATS)

  第二条  促进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我省与粤台社会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相关的部门、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服务台商,服务会员,加强粤台及海峡两岸间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各项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米市路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粤台各项交流;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项交流活动;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按有关涉台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协助我省团组入台和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交流,加强与海外台湾同胞及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及国外民间组织的联系与友好交流;邀请台湾各界人士和民间团体到我省参观考察,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四)为推动海峡两岸各项交流的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法律、商务、咨询等服务。加强对在粤台商的服务;

  (五)受理台商投诉及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台胞、台商对我省经济科技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台湾同胞排忧解难;

  (六)开展与台湾从事两岸交流、交往活动的民间团体和个人的联谊工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七)建立本会网站,编纂会刊、编辑台资企业名录等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粤台及海峡两岸间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积极从事交流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三)经驻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优先参加相关的粤台及海峡两岸交流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从事海峡两岸交流工作,推动海峡两岸交流的发展;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组成人员;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会长一至三名),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通过民主协商产生,正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主管单位核准。

  根据会务发展和两岸交流项目的需要,本会适时内设若干的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指导和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本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赞成祖国统一;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根据会务发展需要,可进行届中调整,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五)向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咨询等服务收入;

  (四)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接受相关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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