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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31 16:23:39

  粤发改价格〔2015〕5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我委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整理归类,编制了《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96项,其中,国家项目84项,省定项目12项。此次公布的《清单》涵盖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信息,具体包括收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执收单位等栏目,方便社会公众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情况。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破除垄断,促进竞争,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凡未列入《清单》以及《清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不按《清单》执收的行为。

  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广东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内容,并实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附件: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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