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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5 14:22:04

  青政[2012]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5日

  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2012年9月)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促增长、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路径。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提高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根据青海省第三产业普查和调研情况,针对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中介等经营性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对内对外开放。凡是不需要国家核准的服务业产业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允许社区、中介等经营性服务企业,以家庭住址进行工商登记。对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相关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大咨询机构转企改制工作力度。推进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服务体系。

  (三)制定政府采购服务目录。把不涉密的基本公共服务、技术服务、公务活动等纳入政府服务采购范围。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公开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避免部门垄断和不合理干预。

  二、加大资金支持

  (四)按照《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资金2亿元并逐年提高,主要支持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中介及商贸流通业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集聚区建设。对青海省服务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按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扶持,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投资参与服务业项目建设,扩大直投落地项目范围。

  (五)搭建服务业项目政银企对接平台。将财政对金融支持发展奖补资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合同抵押、知识产权质押、资产信贷化和企业间商业信用等新型融资方式,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基础设施项目。改进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类服务业项目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或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0%,减半征收担保费、担保审验费、担保咨询费。

  (六)依托交通枢纽、工业园区、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支持发展公共仓储、终端配送、方案设计以及全程服务等新兴业态,全面提升物流业现代化服务水平。鼓励大型物流企业或省内大型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物流园和物流配送中心,引导物流企业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缓解大宗工业产品运输难问题。

  (七)鼓励企业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牧民安置房建设,以BOT模式开发,支持企业以保障性住房的预期收益进行抵押融资再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落实首套房信贷政策,积极利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合理确定首套房贷款利率,支持首次购房家庭的贷款需求。

  (八)加强对外宣传总体策划,将会展与旅游相结合,协同发展。引进扶持会展主体举办内展及外展,奖励为会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于新创办或引进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会,给予承办方6届资金支持,每个标准展位每届补助400元。对现有展会,每增加50个标准展位奖励2万元。在省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大型展会期间,通往会展区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发放免费通行证。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区服务项目建设。对新建的社区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对10张床位规模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社区服务项目,依法划拨建设用地。

  真水无香  10:46:07

  三、税费优惠政策

  (十)以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为主的经营性企业,免征营业税,其所得收益,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获得国家、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当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现行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一年先征后返。

  (十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棚户区安置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物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置换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免征营业税。物业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征营业税。降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门槛,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时间由原来的12个月降为6个月,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下调至20%。

  (十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对认定的省内成建制的大客户物流企业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公路通行费实行减免优惠。服务业集聚区鼓励类项目水、电、气、热与工业园区同价,集聚区以外鼓励类项目水、电、气、热与一般工业同价。

  (十三)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政策,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凡是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

  四、加强项目建设

  (十四)建立服务业项目储备库,按照竣工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将重大服务业项目列入全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整合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青海省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提升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

  (十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服务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服务业用地。

  (十六)完善社区服务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政府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等居民生活必备的服务网点建设。严格社区服务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服务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十七)制定服务业招商手册,加大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力度。凡属跨行业跨地区非职务性个人介绍、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服务业项目,对引资人一次性给予1至5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保障

  (十八)加大引才引智工作力度,对引进的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在现行政策基础上,用人单位可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安家补助并计入当期成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开辟海外留学人员“绿色通道”,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培养造就一批服务业重点产业学科带头人。支持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立服务业学科专业,对新设立的专业一次性予以补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加强人才对外交流合作力度,定向培养一批服务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十九)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服务业企业。实现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全覆盖,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参照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报酬标准。建立完善量化评价、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物流、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

  六、规范市场行为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积极拓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域,加大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宣传力度。根据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既要提出一般的、共性的规范和要求,也要根据不同行业提出有针对性的标准。建立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推进服务业满意度评价试点,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提升青海整体形象,促进服务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二十一)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和职业道德标准,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投诉等制度,推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在政府主导下,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市场不规范行为,对恶意执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加大处罚力度,经核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二)建立?∪褚蹈餍幸敌幔晟菩嵩诵谢疲忧啃幸底月桑笠堤峁┓伞⒄摺⒐芾怼⒓际酢⑹谐⌒畔⒌茸裳叭瞬排嘌捣瘢笆狈从承幸邓咔螅て笠岛戏ㄈㄒ妗?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市、地)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方案,建立服务业年度发展考核体系。

  (二十四)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青海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专项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省情,制定青海省服务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十五)加强服务业统计,建立政府统计与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做到应统尽统,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科学准确。

  (二十六)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服务业企业可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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