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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29 08:46:35

  青政〔201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机会均等、权利对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投资,激发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更好地服务全省生产力布局,支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集体林权登记、林业资源评估等综合服务。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投资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参与公益林、经济林、碳汇造林、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木种苗繁育、森林生态旅游和林(副)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等林业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个人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在电力、钢铁、有色、化工、材料等重点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和水利领域。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开展现代种业研发及设施农牧业等项目建设运营,开发绿色有机食品、特色产品,发展循环农业。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鼓励社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水利水保项目设施,支持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存量项目采取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排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推进市县、乡镇、村级污水收集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参与运营城际铁路、市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桥梁、隧道、车站建设,以城市综合体等形式投资建设客运枢纽场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干支线机场、通用航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和运营。

  (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设施领域。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常规水、火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和风电、生物质能等能源项目和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风电基地和光电基地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分布式电源微网系统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发展储能技术。支持各类企业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市州输气管线。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油气勘查开发领域。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格尔木原油成品油商业储备库等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息基础设施领域。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支持民营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促进业务创新发展。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商用遥感卫星和地面卫星导航领域的研制和应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智慧城市、信息惠民、数据中心、物联网应用相关平台建设和运营。

  (九)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科技服务、全民健身、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调整、新增公共服务领域项目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扶贫开发领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扶贫产业园、乡村旅游扶贫、光伏扶贫、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基地建设等精准扶贫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和运营,实现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合作共赢。通过购买社会扶贫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扶贫项目组织实施、监测评估、监督审计等服务。

  三、创新重点领域投资模式

  (十一)确立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优先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行业发展规划,滚动向社会公开推出相关领域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行业特点设定建设和运营的边界条件、补偿机制或采购标准,采用合营、私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并享受与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政策待遇。市场机制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项目和领域,要发挥政府投资的“先导”作用和“托底”作用,切实保障公共产品供给。

  (十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建立PPP试点项目“绿色通道”,加强与社会资本对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退出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十三)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扩大公共性、基础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公开购买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培育公共服务多元化提供主体,加快推进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支持社会投资者组建新型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支持社会主体、企业主体、事业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四、创新融资渠道和工具

  (十四)探索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信贷产品创新,探索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做优,更好地发挥融资补充作用,加大对重大领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担保公司扩大资本金规模,加强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促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贷款投放。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重点领域项目贷款担保规模。

  (十五)推进农业金融改革。培育引进涉农金融机构,加强网点建设。加强政策性农牧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征信体系及激励机制。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经济林小额贷款、减免林权流转税费、农业保险、林木种苗保险试点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

  (十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挂牌工作,支持重点领域项目积极采用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融资方式开展项目直接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规范政府举债融资,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十七)支持融资工具创新。创新使用债权融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投入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强化金融与互联网技术融合,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新服务。加快青海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探索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的前提下,加快民间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拓展网络借贷业务,发挥P2P网络贷款优势,努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

  (十八)加快推进信贷和企业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选择我省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盘活存量贷款,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支持省内企业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合作,在重点领域选择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应收款、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打包、评级等手段,发行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回收现金,再投入重点领域。

  (十九)创新投资运营机制。进一步推进投资向投融资转变,以政府资金为母基金,加强与金融、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加快构建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五、创新政府资源配置方式

  (二十)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向。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集中力量、补充短板,重点加强公益性和基础性重大项目建设。抓紧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管理办法。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做好地方债置换工作。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加快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农业、旅游文化产业、服务业、工业技改等产业引导基金、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PPP融资支持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二十一)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加快完善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配置资源、价格合理调整等方式,达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共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按照市场化方向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合资项目投资收益回报分配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收益。

  (二十二)加强政策支持引导。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有关政策,对国发〔2014〕60号文件明确地方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领域实施细则。在政策制定中,既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和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六、创新政府服务和监管模式

  (二十三)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各市(州)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投资信息,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等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尽快落地。要搭建服务平台,完善跟踪机制,畅通民间投资主体反映诉求和交流沟通的信息渠道,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建设运营中的矛盾问题,全力做好政府服务各项工作。

  (二十四)建立标准规范的市场合约制度。按照不同行业特点,规范完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要按照要约条件,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以市场合约制度保障投资人权益。

  (二十五)形成公平公正的监护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明确项目退出路径,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接管等事宜,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七、创新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并、取消和下放,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部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强化纵横联动协管,切实落实已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重大项目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推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加快实施。

  (二十七)建立服务对接机制。以项目为载体,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与各类金融机构定期对接、推介、合作的协调服务机制,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领域的融资服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牵头单位的衔接沟通,研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具体方式,指导项目单位拟定合理的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重大工程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二十八)建立项目推进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和行业规划建立吸引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储备库,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推出一批”的滚动发展机制。要瞄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招商引资活动,积极推介重点项目。已签约项目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项目推进责任制,切实抓好跟踪服务,确保尽快落地实施。

  (二十九)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专项清理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保护社会投资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开展重点领域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部环境专项治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交叉建设等重大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涉企收费,规范涉企收费,严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行动计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对口制定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重点领域吸引社会投资情况及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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