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事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宏伟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探索打造“行政审批3.0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管审批”,逐步在全市推广,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进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办证登记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联办范围。继续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项目规划、征地、报批、备案、立项、环评、能评及土地供应保障效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组织本地名优创新产品国内外展销,支持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发挥政府采购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销售。
(三)营造良好的法治服务环境。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探索制订负面清单,切实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快侦快破涉企重大案件,以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合同诈骗和金融犯罪、妨碍公司管理秩序犯罪以及企业内部的职务类犯罪为重点,提前介入、挂牌督办、专案专办、限时查结,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构建“同心律师服务民企信息化平台”,引导社区律师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优化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稳妥化解涉企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减轻涉诉企业维权负担。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门槛,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制定非公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推出对民间投资开放的重大项目,制定和落实准入、信贷、土地、用能、环保、监管等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创新设立武汉市城市发展基金、武汉市城镇化发展基金等,通过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五)积极保障企业员工子女就学。加快优质学校建设,满足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需求。办好武汉长江国际学校、枫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武汉法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国际性企业总部集聚区、武汉中央商务区、领馆区等外籍人士较密集区域,培育和开办新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员工子女做好教育服务保障。对持有初中毕业证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在汉企业员工子女,可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国家、省、市资助条件的,一律纳入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对长期在汉就读的企业员工子女,在其小学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时,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一)创新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市、区两级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充实和壮大各类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发展。设立“青桐基金”,支持大众创新创业。落实《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完善各专项引导基金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筹集落实引导基金资金,发挥引导基金保本退出和先行承担亏损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做大做实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鼓励支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参加国家引导基金管理人竞聘。参与设立湖北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支持我市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
(二)进一步拓宽服务企业模式。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企业已签订的合作协议,涉及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要按照合作协议及时落实兑现,今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要对接国家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支持企业发展。按照“力度不减、承诺不变、落实兑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加大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积极引进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汉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以及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汉落地。加强引进企业项目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后,企业在投产、运营过程中,各级招商部门要提供“一条龙”服务,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一揽子”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以及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培育和壮大一批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优秀企业。
(三)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调整和减少收费基金项目。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困难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办理缓交税款手续,免征税款滞纳金。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对依法参保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加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以及汉阳、青山、洪山区等3个跨三环线中心城区工业倍增发展区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免征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生活垃圾服务费。
(四)积极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和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发挥技术改造投资资金、自主创新发展资金的作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水平。以企业技术需求为牵引,联合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在汉高校院所及相关中介机构,打造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对接平台,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支持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技术转移和交易专项资金,支持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活动。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引导我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三、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金融服务力度。发挥政府资金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中的引导作用,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放大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设立小微企业融资应急基金,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贷款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设立互联网金融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网络理财、网络小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为小微企业服务。设立保险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发展。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资金补贴力度,完善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机制,通过服务补贴券对服务项目支出予以补贴。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机构合作机制。推广实施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政银保企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中小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提升专项,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扶持创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二)落实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扶持政策。认真落实中小企业减税政策,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将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视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对符合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对符合政策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就业人员,按税法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扩大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发行规模。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小微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发行创投企业债,募集资金投资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券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发展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途径。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培养保障
(一)大力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设立人才专项引导基金,积极引进国际人才与海外留学人才。支持举办企业高层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引进企业急需专家和高层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黄鹤英才”和“3551人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补贴,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提供创业资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等待遇。支持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对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给予资助补贴;对到新城区企业就业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二)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奖励制度,及时奖励在科研、生产、教学、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鼓励院士专家在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支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其他高层人才到境外培训。推进校企培训对接,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企业建立实训实习基地,支持武汉技师学院等各类技术院校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冠名式”培训,培养企业需要的产业技能人才,支持企业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建就业见习基地,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支持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以及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三)为企业做好用工服务。对各类具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免费推荐介绍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为市用人单位介绍急需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招聘员工高峰时期,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好“春风行动”、“情系汉企招聘直通车”等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企业招用工提供服务。
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帮助企业稳定发展
(一)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对年产值增幅达到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保持增长的企业(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每年组织本地名优创新产品国内外展销活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销售。
二、强化工业有效投资
(一)促进工业投资。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投资技改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进行补贴,单体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区(开发区)按照2%—8%的补贴标准配套支持。
(二)组建市级工业投资平台。整合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组建市级工业投资平台,为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提供投融资服务。
(三)完善工业招商激励机制。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不含开发区、化工区)给予100万元奖励;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给予奖励,及时兑现政策承诺。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以及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由财政安排资金,设立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基金,规模暂定为2亿元,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贷款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渡资金。
(二)支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30%以上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中小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8%—10%的价格扣除。
四、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
制订“武汉制造2025”行动方案。规划工业互联网发展路线图,对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类项目进行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上年度两化融合贯标体系本地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上年度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试点企业、评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上年度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促进工业园区集聚集约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软硬环境建设。强化功能,提升承载能力,继续发挥好市级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以奖代补引导中心城区转型升级,激励各区围绕主导产业调整结构,专注工业招商引资,支持示范园区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鼓励生产性服务业模式业态创新。支持专业化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发展。引导企业利用物联网发展智能化现代物流,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创新现代商贸模式,以智慧医疗为导向发展健康服务业。
(二)拓展互联网增值服务。大力推进移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建设传统行业、重点企业的移动互联网推广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业务,促进信息消费服务。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在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
(二)减轻企业负担。实行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免两减半”,即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及汉阳、青山、洪山区等3个跨三环线中心城区工业倍增发展区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免征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生活垃圾服务费。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建规模超过2亿元的风险准备金,通过贴息企业和给予银行呆账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
(四)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对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15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与本市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充分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建立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阶段参股;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指导各区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建设创新平台
(一)鼓励和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研发中心。对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五)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企业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三、推进创新创业
(一)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市人民政府每年评选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每人奖励3万元。对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特区、新型孵化平台,由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立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最长36个月,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二)设立规模大于2亿元的“天使基金”、“青桐基金”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改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解决创业企业初创阶段的资金需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大学生创业,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
(三)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每项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或者国内发明专利权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成果转化
(一)完善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加强科技奖励制度的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力度,引导我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二)鼓励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活动。每年安排1000万元技术转移服务和技术交易专项资金,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活动、高校院所技术流向本地、武汉市企业吸纳本地及外地技术等进行奖励补贴。
(三)推进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批准成立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市人民政府按照共建协议每家给予5000万元的运行经费和1.5亿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安排专项引导基金,支持工业技术研究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服务好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确保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一)降低缴费费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从2%降为1.5%,个人缴纳比例从1%降为0.5%;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最高缴费比例降至2%。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将小额担保贷款改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贷款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者创办小企业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并给予2年财政全额贴息;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从4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的贴息补助。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按照第一次贴息贷款的政策规定,再给予2年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没有参保历史欠费、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暂时没有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四)落实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分别给予3年和1年的社保补贴。
二、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
(一)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每年投入3000万元资金,用3到5年时间,遴选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的,每引进1个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补贴。
(二)鼓励企业加快培养人才。重点支持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每入选1人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的博士后科研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博士后津贴,并择优提供1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博士后出站与设站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安家补助。
(三)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和“武汉市创新岗位”。发挥院士专家的引领作用,鼓励院士专家在本市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每位院士专家给予每月1万元工作津贴,对于突破关键技术、有重要贡献的专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聘请“两院院士”和海内外顶尖专家担任“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引进的特聘专家,每年给予20万元的岗位津贴。
三、积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博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对到新城区企业就业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为期2年每人每年1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完善企业用工介绍激励政策。对具有资质的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免费介绍城乡劳动者到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推动校企培训深度合作对接。鼓励企业见习基地放开吸纳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企业见习基地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补贴。支持武汉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冠名式”培训,企业高级工参加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企业技师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助;高级技师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培训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汉设立总部,支持本市优势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本市汇总缴纳税款;
(二)跨地区或者跨境经营,在湖北省以外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三)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等符合认定标准;
(四)企业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
二、企业(含本市现有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对从事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新材料、互联网产业)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三、新引进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内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在本市投资10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前2年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下同)不低于30亿元,引进后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每年对本市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二)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引进后其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且每年对本市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三)本市现有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条件同上。总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点的,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四)金融企业总部的认定与支持政策按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执行。优先支持产业领域外对本市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投促委审定,也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促委)办公室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统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会同相关单位对总部企业进行认定。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1次。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投促委办公室出具认定文件。
五、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财政部门整合现有各类专项资金,分别设立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投促委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制定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本政策涉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及总部所在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对于2015年及以后在我市注册并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或者功能为亚太区及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4000万元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或者功能为大中华区总部企业的,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不含5亿元)或者功能为华中区总部企业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外币投资设立总部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
以上支持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的50%给予支持。
(二)办公用房补助。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认定后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补贴。
(三)经营规模奖励。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按实际营业收入的1.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5—20亿元(含15亿元,不含20亿元)的,按实际营业收入的1%给予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15亿元(含10亿元,不含15亿元)的,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7%给予资金支持。上述资金支持期限为2年。
六、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报市投促委审定后,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挂牌方式供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总部企业在本市建设生产基地的,优先安排土地,供地价格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格执行。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贴息条件的重大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和贴息。
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投促委办公室和所在区分别指定专人对口联系,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
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货物进出口以及在本市保税园区设立的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协调海关和出入境检疫部门给予通关与监管便利。
九、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子女入学、家属随迁、安家补助、出入境等可按本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服务政策办理。
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5%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管,可享受本市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总部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向市投促委办公室申请重新认定,换发认定文件。
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将追回已经取得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对全市产业带动和贡献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企业所在区或者企业可向市投促委提出申请,由市投促委专题研究给予特别支持。
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投促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可根据本区域的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
(一)加强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空间布局规划中“一心、两核、资本谷”的金融聚集区建设,大力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汉设立(迁入)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并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4000万元。
(二)对设立(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为500万元,未满5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0%的租房补贴。
二、奖励金融机构在汉发展
(一)每年度安排不少于800万元,设立在汉金融机构支持武汉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
(二)对设立(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前3年按其对市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支持。对在武汉任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前3年按个人收入对市级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二)上市、挂牌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武汉市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汉设立(迁入)的要素市场,其交易规模位居全国同类市场前三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万元,其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比照设立(迁入)金融机构政策执行。
(四)加大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力度,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投资机构引进工作纳入各区政府绩效考核目标。
四、建设武汉保险示范区
(一)设立保险业发展专项基金1500万元,用于将险资引入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领域;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省级保险机构设立武汉市分公司进行奖励;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与服务进行补贴。
(二)积极支持武汉保险示范区建设。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沟通,积极争取保险业重大改革创新项目优先在我市先行先试。加大各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在环境污染、医疗责任、校园安全、食品药品、社会治安、养老健康等涉及国计民生重点险种和领域取得重要突破。支持武汉保险示范区申报国家级保险示范区。
五、打造特色金融区域
(一)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继续执行“资本特区”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各区开展金融特色试点,打造一批私募基金小镇、后台金融小镇、互联网金融小镇等有区域影响力的专业性、功能型金融集聚地,并适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政策。
六、设立信贷风险缓释基金
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代偿资金池。原则上设立一个市区两级贷款风险池,用于对归口扶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予以代偿。贷款风险池按照分级出资设立,市级贷款风险池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引导和补充各区代偿资金池规模。其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鼓励和保障各区代偿资金池正常运转,撬动和放大银行信贷投放,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各区代偿资金池由区从各自小微企业扶持财政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每区不低于1000万元。
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积极支持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健康发展。在工商注册登记、财政资金安排、区级政府配套、部门形成合力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次性资金支持方面,可比照金融机构待遇实行优惠政策。同时,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创新监管模式,加强风险防范。
(二)3年内市、区两级财政共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完善配套服务,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打造互联网金融企业孵化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的互联网金融聚集区,形成互联网金融的武汉品牌。
八、推动民间金融发展
(一)聚集民间金融资源,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民间融资管理创新机构等草根金融业态,做大做强武汉民间金融街。
(二)允许在武汉民间金融街注册或者开设分支机构,且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市、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在公司名称中取消区域字样,并允许在全市开展业务。
(三)允许在武汉民间金融街注册或者开设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抵押手续时,可打破区域界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放贷组织的行业龙头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次性资金支持方面,可比照金融机构待遇给予优惠政策。
九、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进一步营造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高端人才户籍管理、医疗待遇、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建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大型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常态机制。支持金融高级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等项目。为培育行业龙头,每两年开展1次金融业领军企业和现代金融业领军人才评选认定活动。在市金融工作局试点聘任制公务员,重点招聘专业性高端人才。
十、成立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
成立市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为市金融工作局的直管业务单位。市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承担整合资源、金融招商、融资对接、对外宣传、区域合作等工作,做好承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项目转移、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等任务。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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