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类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7 10:50:1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新管发改〔2014〕42号

  各相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8月30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暂行办法

  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加速东湖资本特区建设,聚集金融资源,鼓励科技金融创新,促进示范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利用金融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示范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及管理机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认定。

  第一章 落户补贴

  第一条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对打造资本特区需要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应书面承诺10年不迁离示范区。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示范区开展业务。对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的国内年度综合排名前50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将总部迁至示范区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0-300万元,在示范区设立分所或分部的,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机构,应书面承诺5年不迁离示范区。

  第二章 办公场地支持

  第三条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根据机构实际使用需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购、建房补贴的,应书面承诺10年不迁离示范区。

  第四条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水平或市场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贴,运营期间不得转租,单个机构每年本项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基金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水平或市场指导价格的50%给予补贴,运营期间不得转租。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米。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其5年内,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及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补贴。

  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机构,自开业年度起10年内,根据其经营发展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对示范区从事天使投资的个人,在其10年投资期内,根据其进行天使投资的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章 风险补偿及业务补贴

  第七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开展信贷服务。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专营机构授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对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户数和贷款余额数不低于其总数的50%时,可获得一定业务补贴。补贴标准为:

  1、业务风险补贴。对专营机构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机构担保信贷业务,按照贷款额度的1%标准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本项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2、业务增量补贴。专营机构每增加一个之前没有信贷业务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对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按照不高于1.5%的计提比例计算,按计提准备的7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7.5万元。单一专营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当年实际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贷款额,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换算成12个月后的额度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第八条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企业。对股权投资机构该年投资2家以上示范区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对示范区企业股权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单一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上限为50万元。对投资示范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对此类企业股权投资总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单一机构每年本项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退出股权时发生实际投资损失的,经认定后,管委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本金损失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偿。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且资本金放大倍数在4倍以上的,按照其为上述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度的1%的标准给予担保补贴,单一机构每年本项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担保期限不足12个月的担保额,按照实际担保期限换算成12个月后的额度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为30家以上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按照其为上述企业提供贷款额度的1%进行奖励,单一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实际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贷款额,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换算成12个月后的额度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第十一条 对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为示范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最高可给予3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可给予500万。

  对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为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知识产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形成的本金损失,最高可给予5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上限为500万。对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知识产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园区管理公司、孵化器管理公司、资本大厦、金融超市、管理咨询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开展企业金融中介服务。示范区根据金融服务量和服务效果可给予一定的业务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示范区经营活跃的银行、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机构、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示范区财政资金可通过拨改投、拨改贷等方式进行业务合作。

  第五章 鼓励金融创新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针对示范区企业特点进行产品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对示范区金融服务创新或金融产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搭建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专项工作的融资通道,示范区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提高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覆盖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保险公司结合示范区实际,开展科技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创新。对进行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且产品市场效果良好的保险公司,示范区可给予一定奖励。对于新开发的科技保险产品发生的理赔,示范区根据产品的作用,可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鼓励保险公司在示范区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对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照其投保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本项补贴上限为为5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开展业务的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登记注册后应当向管委会金融办备案,每季度向管委会金融办报送业务相关信息。享受补贴资金的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管委会金融、财政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取补贴或奖励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金融人才支持参照示范区人才相关政策执行。机构享受市级相关政策与本办法重复部分,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示范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武新管〔2008〕166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武新管〔2008〕167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融资补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0〕156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融资补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武新管发改〔2011〕29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0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1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2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3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4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5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6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集聚金融人才的实施方法》(武新管〔2011〕198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鼓励天使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