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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组织架构

发布时间:2016-06-21 09:48:50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提前或推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民主协商和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提前或推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民主协商推举或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平时会员大会须有会员半数以上出席,如遇重大事项须会员进行表决的,须有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以民主协商、推举或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赞成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帮助协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聘请为协会顾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民主协商选举会长、副会长;审议协会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聘请名誉会长,协会顾问;会长可在副会长中指定常务副会长但数量不得超过副会长人数的50%。

  任期届满的卸任会长为荣誉会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根据协会的任务分设秘书处和数个工作委员会,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确定协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秘书长提名,讨论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不设立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区、市、县设立协会的区、市、县联络处,由该地区的会员协商推选负责人一人,干事若干人。协会的区、市、县联络处不是独立性社团机构,受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受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指导。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在济南市台资企业和台商中有一定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协会法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对协会负有领导责任及相关的法律、民事责任,召集和主持协会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协会其他重要事务,关注协会自身建设,引领协会健康发展。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出缺时,由会长委托一位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其职权是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协会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并向会长报备,保持与会员的联系,关心企业会员经营活动,向常务理事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处理其他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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