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济南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简称:济南台资企业协会)。本团体的英文名称为:
Jin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for Investment of Taiwan(JAEI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济南市当地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本地台资企业的台湾同胞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和鼓励、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方针,紧紧围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交流和合作,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发展和济南经济繁荣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和鼓励、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方针、政策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在济台资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商务、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沟通台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将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反馈给会员,为协会会员提供经济法规、经济信息、投资和贸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三)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组织台资企业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间的协作与发展,促进协会自身的发展壮大。
(四)协助组织台资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产品展销活动。
(五)开展同台湾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推动台湾同胞来济投资办厂及贸易合作。
(六)代表台资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组织会员考察、访问、旅游及其它活动。
(七)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在济台资企业的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在当地注册的台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是在当地注册的台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台资企业协会注册地为协会服务的有关人员以适当名义加入的会员,以及在其他性质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或者是在济南居住的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在当地注册的台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当地注册的台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台资企业协会注册地为协会服务的有关人员以适当名义加入的会员,以及在其他性质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或者是在济南居住的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三)拥护协会章程;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申请人经本协会核准后,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三) 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在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反映企业的问题和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困难;
(五) 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不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协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提前或推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民主协商、推举或选举常务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平时会员大会须有会员半数以上出席,如遇重大事项须会员进行表决的,须有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以民主协商、推举或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赞成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帮助协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聘请为协会顾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民主协商选举会长、副会长;审议协会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聘请名誉会长,协会顾问;会长可在副会长中指定常务副会长但数量不得超过副会长人数的50%。任期届满的卸任会长为荣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根据协会的任务分设秘书处和数个工作委员会,决定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七) 确定协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根据秘书长提名,讨论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不设立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区、市、县设立协会的区、市、县联络处,由该地区的会员协商推选负责人一人,干事若干人。协会的区、市、县联络处不是独立性社团机构,受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受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指导。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 在济南市台资企业和台商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协会法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负有领导责任及相关的法律、民事责任;
(二)召集和主持协会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六)关注协会自身建设,引领协会健康发展。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出缺时,由会长委托一位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其职权是: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编制协会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并向会长报备;
(六) 保持与会员的联系,关心企业会员经营活动,向常务理事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七) 处理其他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捐赠‘
(三) 其他单位资助;
(四)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一次,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使用由秘书长每季度向会长、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一年向会员大会公布一次帐目。经费收支情况受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所属地区市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出席,并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南市台办和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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