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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6 15:30:3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6〕1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在我省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在全省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落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各类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中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验证和换证工作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纳入企业年报内容,由企业按规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报送截止后,工商部门定期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扩大共享范围。

  (二)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将“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改为“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完善“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功能,确保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相关信息通过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交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公示。“五证合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相同。从2016年10月1日起,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收缴原发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三)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开发部门数据接口,推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网络互联共享,市(州)、县(市、区、行委)级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通过本部门业务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全面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推动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要求,加快改造本部门业务系统,建立数据对应关系,推进数据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相关部门有效融合使用。工商部门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发展改革委、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共同制定信息对账、定期信息查询和核实制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工作分工

  (一)改造升级业务软件。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8月20日前,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梳理共享数据,并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建立数据转换关系。8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改造完成各自业务系统。9月25日前,各相关部门完成相关信息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二)推进网络互联互通。8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信息化技术方案完成对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的改造升级。9月10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开发数据接口程序,完成部门业务系统与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的网络对接。9月20日前,完成网络调试等前期准备工作,实现网络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9月20日前,制定“五证合一”信息交换、数据对账、信息核实和信息查询等相关制度,建立信息共享、交换和互认机制。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四)建立完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9月20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清理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相冲突的相关规章制度,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框架内,依法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工作。相关部门及时修

  改完善涉及改革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一

  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配合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

  (五)切实提高业务能力。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软件操作等为重点,9月20日前,集中培训全省“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六)继续加强登记窗口建设。9月20日前,已建成的政府

  行政服务中心完成“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进驻工作。10月1日前,各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制定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绩效考核等制度,推进“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配合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亲自推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统筹协调,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中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经费不保障、人员未解决等问题一并研究解决。确保10月1日前,全省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二)加强业务协同。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工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法制等部门以及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确保改革各环节运行顺畅、依法推进。

  (三)加强业务衔接。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实施。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登记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做好相关信息的导入、上传工作,确保改革前后有序衔接。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联合跟踪督查,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发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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