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居住证含金量提高
安胜年说,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与国务院新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接轨。同时,继续保留了我省多年实践的成功做法,扩大了公共服务和提供便利的范围、内容,提升青海居住证的含金量。
《实施办法》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做了进一步拓展,在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基础上,新增7项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同时,对发证对象、申领条件做了明确界定,取消原为期半年的居住证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对“流动人口、居住证、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较为精准的概念界定,明确居住证的法律性质;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持证人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罚则做了明确。
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可申领
与此前我省的居住证制度相比,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安胜年做了详细介绍。
《实施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青海居住的非青海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青海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区跨辖区居住的人员。
《实施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暂住登记。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根据国务院、公安部的文件精神,取消了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居住地暂住一个月至半年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期限为6个月的居住证的规定。现《实施办法》规定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每年应按时签注一次
安胜年说,《实施办法》规定,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蔺维佳介绍,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5项权利、13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相较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相比,新增申请住房保障服务、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服务;
(五)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八)按照规定享受居住地政府和社会提供给老年人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九)按照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办理居住证3年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补贴;
(十一)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十二)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十三)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以及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帮网友解答
◆网友:办理居住证都需要带什么材料,全省的规定是一样的吗?
◆蔺维佳:全省都是统一的,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要负责。
◆网友:我在西宁工作,长期租房住,办理居住证后,如果租房地址有变化,需要重新办证吗?
◆蔺维佳:如果您不离开青海,则不用重新办证。按照规定,在本省区范围内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只需要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不需要换领。离开本省到其他地方居住的,需要重新换领新居住证。
◆网友:申领居住证需要收费吗,标准是多少?
◆蔺维佳: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办理登记项目变更手续也不收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来源:西海都市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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