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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10-26 09:10: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广东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着力推动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合理统筹内外布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从生产制造为主向生产制造和配套服务融合发展转变,经营主体从加工组装企业向研发、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加工贸易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快向中高端发展,引领我省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助力我省从贸易大省向贸易强省转变,为我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果,进一步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全省加工贸易委托设计(ODM)生产方式占比达到45%,自有品牌(OBM)生产方式占比达到32%。加工贸易企业累计设立研发机构达到4500个,拥有品牌数量达到2.4万个,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达到13%。加工贸易项下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占比分别达到50%和80%,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占比合计超过九成。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金额年均超过600亿美元。粤东西北地区加工贸易占全省的比重提升至5%左右。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一批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和转移承接的重大平台(载体),推出一批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自主品牌产品。
  二、重点任务

  (一)以创新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增强加工贸易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提高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和指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及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等。探索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与标准融合的新模式、新机制,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
  2.推动加工贸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企业对企业(B2B)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推动企业与知名电商合作,依托互联网集成式接单,探索“加工制造+互联网”发展路径,促进加工贸易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建立健全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电商平台供需数据库,完善采购、交易等功能,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产品网上行。
  3.提升企业品牌营销能力。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建、收购品牌,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有品牌,建设境内外营销网络,从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支持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拓展销售渠道。探索外贸新业态企业负责品牌营销、加工贸易企业专注生产的分工合作机制。鼓励企业探索与传统零售商共建品牌、营销网络的发展模式。推进我省国家级广告产业园与加工贸易产业融合,发挥产业园研发、设计和品牌溢出效应。
  4.打造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加强创新发展数据支撑,打造一批工业云服务和大数据平台,鼓励商协会建设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求数据库。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学研对接平台,引导企业与政府、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促进国内外企业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推动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
  (二)促进加工贸易提质增效。
  5.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和技术设备进口相关优惠政策,提升我省纺织服装、家电、家具、玩具等传统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提升机器人应用水平,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性共性技术研发。制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买用于重点工艺流程和环节改造关键设备的具体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视同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6.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落实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鼓励电子信息、移动通信、汽车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医疗设备、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推广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模式,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制造水平。
  7.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鼓励企业承接研发设计、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争取国家支持我省企业开展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8.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发挥驻外经贸代表机构以及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和国家、省重大区域发展平台作用,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及有关重大对外合作平台,吸引世界知名企业在粤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
  9.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物流便捷、监管高效等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继续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出台深入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的先行先试政策措施,培育认定一批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
  (三)促进加工贸易“双转移”。
  10.建立加工贸易“双转移”合作机制。统筹谋划“十三五”时期产业梯度转移全省布局,对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出产业和粤东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进行科学定位,引导相关产业有序转移、错位发展。推动建立市际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联合招商模式。推进市际合作共建园区建设。支持对口帮扶各方在现行财税和统计体制下协商分享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的财税收益和经济指标数据。逐步建立特色优势产业“双转移”企业名录和项目库,加强转移企业数据监测和分析,提高企业转移对接服务水平。
  11.加强产业转移对口帮扶。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落实对口帮扶责任,把产业转移园和产业转移项目作为帮扶重点,制订加工贸易项目转移原则及标准,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制定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进入对口帮扶园区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在帮扶年限内可同时申报享受帮扶双方的扶持政策。鼓励已转移企业实施异地技术改造,按一定比例对设备更新部分给予事后奖补。
  12.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支持粤东西北地区产业转移园区扩能增效,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加工贸易。建设完善粤东西北地区园区及其所依托城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在产业转移园内规划加工贸易企业承接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综合保税区和货物出入境口岸。推动粤东西北地区“无水港”建设。指导粤东西北地区各类园区开展产业链招商,引导珠江三角洲地区拥有较大国际市场份额的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优先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推进河源中兴通讯、汕尾比亚迪、清远金发科技等一批龙头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形成产业集群。
  13.支持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发展。培育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示范园区,加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工作。设立“双转移”产业基金,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和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建设。建立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多部门联网审批的“绿色通道网”,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14.落实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逐年增加粤东西北地区年度用地指标占全省的比重。省在分配国家追加建设用地规模时,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继续安排省产业转移园专项用地指标,支持落户省产业转移园区的加工贸易项目优先使用。对产业转移园区占用林地指标和用海指标等予以倾斜支持,优先保障粤东西北地区重大加工贸易项目用地需求。
  15.严格实施区域差异化的环保政策。在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的前提下,科学合理下达各地“十三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综合考虑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采取差别化的减排措施。对投资规模大、环境影响小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16.降低加工贸易项目转移成本。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在园区内建设标准通用厂房,以先租后出让的方式提供给转移项目。鼓励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提升粤东西北地区用工比较优势,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晋升培训;转移项目符合税法条件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四)促进内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协调发展。
  17.推动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扎根发展。稳定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政策预期,增强企业扎根发展信心。鼓励优质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提高本地增值率、中间产品本地采购率和本地配套比重。进一步推进非法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分类指导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的路径、措施。
  18.支持内资加工贸易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民营、国有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加工贸易。支持本土企业巩固和提升欧美日等传统市场份额,深度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和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扩大进出口规模。引导内资企业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主动融入跨国公司生产经营体系,承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生产环节,开展资本、营销、品牌和技术合作。支持本土企业上市融资和整合产业链,培育一批本土跨国企业。
  (五)支持企业有序开展对外合作。
  19.优化加工贸易境外合作布局。加强企业“走出去”统筹规划,支持轻工、纺织服装、家电、一般装备制造、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等我省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开展境外合作。转变企业“走出去”方式,支持企业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支持相关企业扩大对外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打造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利用对非投资论坛等平台,鼓励企业赴非洲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展加工贸易产能合作。
  20.完善加工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风险预警、防范和应对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打造对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企业对外开展产业对接和交流合作。完善贸易摩擦协调应对工作机制,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提升应对能力。
  21.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合作。深入开展国别研究,为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提供指引。支持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推进中白(白俄罗斯)工业园、伊朗格什姆自由贸易园区等合作载体建设和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六)改革创新加工贸易管理。
  22.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总结我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内销审批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和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23.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社会责任。建设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填报系统,逐步实现与海关保税加工辅助管理平台对接。全面推进广东省电子口岸建设,推动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与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
  24.优化监管方式。统筹全省口岸一体化通关改革,实现全省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等全流程一体化作业。推进监管模式改革创新,实施保税加工手册管理全程信息化改革,实现保税加工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推广外发加工业务和深加工结转网上申报。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行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实行无纸化报检、无纸化放行,开展报检、审单、施检、放行无纸化应用。全面推行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推行凭海关电子数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凭证数据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5.推进内销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研究开展“互联网+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加工贸易废料网上拍卖等改革试点,引导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依托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展会平台,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的对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
  26.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推动全省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及时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推动区内产业升级。积极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适时研究扩大试点。促进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
  27.加强加工贸易统计工作。完善加工贸易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地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加工贸易统计基础数据的常态化机制,以及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相关统计数据的共享机制。
  28.优化法治环境。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建设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监督和指导。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建立按照实际市场价值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整顿清理不合规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七)加强创新发展人力资源支撑。
  29.加强高端人才培育。探索制订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人才开发重点目录。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培育服务创新发展的科技创新团队,申报“广东省领军人才”。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国际合作,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为企业“走出去”培养本土化人才。强化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培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30.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区域人力资源供求长期合作机制,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建立职业院校与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合作机制,共建实训基地(中心),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
  3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趋势,有针对性地举办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探索建立从省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管理部门选派优秀干部到粤东西北地区各类园区挂(任)职的常态化机制。
  (八)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3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各类普惠性税收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省、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引导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和梯度转移。
  33.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企业主动管理汇兑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地市设立融资担保资金,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支持从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并享受创新驱动、技术改造有关贷款贴息政策,研究制订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扶持政策。
  34.加强用地保障和服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规模,预留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用地空间,为其用地提供规划保障。省分配用地指标适当向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地市倾斜。对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的加工贸易项目用地,支持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探索根据不同产业灵活实施弹性出让年限、分期供应等多种方式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将加工贸易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
  35.提升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按照国家规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认真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做好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推进社会保险全省联网,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九)发挥中介组织和协调机制作用。
  36.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内外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支持其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建立行业标准体系和会员风险预警机制、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工作,为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等服务。
  37.强化粤港澳台合作协调机制。健全粤港、粤澳、粤台产业对接合作机制,发挥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及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作用,组织粤港、粤澳、粤台区域经贸交流合作活动,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全力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等,抓紧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情况反馈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要加强跟进督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分年度实施评价,并视情况提请省政府对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开展专题督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有利于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舆论环境。要深入宣传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重点加强对新政策、先进地区和企业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要鼓励和保护创新,尊重和发扬企业首创精神、企业家精神,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做专做精、争创百年企业,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


  附件: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 共 103 项工作任务)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 OEM) 向委
托设计( ODM) 、 自有品牌( OBM) 方式发展。

省商务厅

 

2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
造力度, 加强与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协同创新,
提高生产自动化、 智能化水平。

省科技厅、 经
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教
育厅、 商务厅

3

支持和指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科技计
划项目专项资金及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等。

省科技厅

 

4

探索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与标准融合的新模式、 新
机制, 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

省质监局、 知
识产权局、 科
技厅

 

5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线上、 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发
展企业对企业( B2B)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推
动企业与知名电商合作, 依托互联网集成式接单,
探索“加工制造+互联网” 发展路径, 促进加工贸
易间价值链中高端跃升。

省商务厅

 

6

建立健全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电商平台供需
数据库, 完善采购、 交易等功能, 进一步推动加
工贸易产品网上行。

省商务厅

东莞市人民政府

7

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建、 收购品牌, 培育区域性、
行业性自有品牌, 建设境内外营销网络, 从被动
接单转向主动营销。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质监局

8

支持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广东省名牌产
品、 著名商标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

省工商局、 质
监局

省知识产权局、 商
务厅

9

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 拓展销售渠道。 探索外贸新业态企业负责品牌营销、 加工贸易企业专注生产的分工合作机制。 鼓励企业探索与传统零售商共建品牌、 营销网络的发展模式。

省商务厅

 


10

推进我省国家级广告产业园与加工贸易产业融
合, 发挥产业园研发、 设计和品牌溢出效应。

省工商局

 

11

加强创新发展数据支撑, 打造一批工业云服务和
大数据平台, 鼓励商协会建设重点行业转型升级
需求数据库。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科技厅

 

12

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公共
实验室、 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 检测认证中心等
公共服务平台。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经
济和信息化委、 质
监局, 广东、 深圳、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各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

13

打造产学研对接平台, 引导企业与政府、 行业组
织、 中介机构、 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
合作。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商务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14

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 促进国内外企业沟通
交流和采购对接, 推动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

省商务厅

省贸促会

15

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智能制造和技
术设备进口相关优惠政策, 提升我省纺织服装、
家电、 家具、 玩具等传统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商务厅

 

16

支持企业提升机器人应用水平, 开展关键核心技
术和基础性共性技术研发。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科技厅

省商务厅

17

制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买用于重点工艺流程和
环节改造关键设备的具体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企
业视同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省商务厅

18

落实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加快引
进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 鼓励电子信息、 移动
通信、 汽车及零部件、 集成电路、 医疗设备、 航
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 推动生物医
药、 新能源、 新材料、 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
发展。

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19

推广飞机、 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模式, 支
持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海关广东分署

省商务厅

20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
造领域, 掌握核心技术, 提升整体制造水平。

省科技厅、 经
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21

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支持有
条件的企业拓展生产性服务业。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22

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 鼓励企业承
接研发设计、 物流配送、 财务结算、 分销仓储等
服务外包业务。

省商务厅, 海
关广东分署

 

23

争取国家支持我省企业开展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含
量、 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省商务厅, 海
关广东分署,
广东、 深圳、
珠海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24

发挥驻外经贸代表机构以及广州、 深圳等中心城
市和国家、 省重大区域发展平台作用, 依托广东
自贸试验区、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及有关重
大对外合作平台, 吸引世界知名企业在粤设立总
部或地区总部。

省商务厅、 发
展改革委

省贸促会, 各地级
以上市人民政府

25

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配套完善、 产
业集聚、 物流便捷、 监管高效等优势, 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

省商务厅

珠江三角州地区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26

继续争取国家部委支持, 出台深入推进珠江三角
洲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东莞市加工贸
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的先行先试政策措施,
培育认定一批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和示范
企业。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海关广
东分署, 广东、 深
圳、 珠海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珠江三
角洲地区各地级以
上市人民政府

27

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
和经济区。

省发展改革
委、 商务厅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8

统筹谋划“十三五” 时期产业梯度转移全省布局,对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出产业和粤东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进行科学定位, 引导相关产业有序转移、 错位发展。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29

推动建立市际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 建立
区域间联合招商模式。

省商务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30

支持对口帮扶各方在现行财税和统计体制下协商
分享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的财税收益和经济指标数
据。

省财政厅、 统
计局

省商务厅、 发展改
革委、 经济和信息
化委, 各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

31

逐步建立特色优势产业“双转移” 企业名录和项
目库, 加强转移企业数据监测和分析, 提高企业
转移对接服务水平。

省商务厅、 经
济和信息化委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32

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落实对口帮扶责任, 把产业
转移园和产业转移项目作为帮扶重点, 制订加工
贸易项目转移原则及标准, 加大资源投入力度。
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制定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
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商务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33

进入对口帮扶园区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在帮扶年
限内可同时申报享受帮扶双方的扶持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

 

34

鼓励已转移企业实施异地技术改造, 按一定比例
对设备更新部分给予事后奖补。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35

支持粤东西北地区产业转移园区扩能增效, 按照
国家和省重点产业布局, 因地制宜发展加工贸易。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 商务厅

 

36

建设完善粤东西北地区园区及其所依托城镇的基
础设施和公共平台。

粤东西北地区
各地级市人民
政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7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在产业转移园内规划加工贸易
企业承接基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综合保
税区和货物出入境口岸。

省商务厅, 粤
东西北地区各
地级市人民政

省发展改革委、 经
济和信息化委, 海
关广东分署, 广东、
深圳、 珠海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38

推动粤东西北地区“无水港” 建设。

省口岸办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
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厅,
海关广东分署, 广
东、 深圳、 珠海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铁集团

39

指导粤东西北地区各类园区开展产业链招商, 引
导珠江三角洲地区拥有较大国际市场份额的企业
将生产制造环节优先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

省商务厅

海关广东分署, 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40

推进河源中兴通讯、 汕尾比亚迪、 清远金发科技
等一批龙头项目加快建设, 尽快形成产业集群。

粤东西北地区
各地级市人民
政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1

培育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示范园区, 加强园区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员工技能培训、 招商引资、
就业促进等工作。

省商务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各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

42

设立“双转移” 产业基金, 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和
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建设。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3

建立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多部门联网审批的“ 绿色
通道网” , 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省商务厅、 经
济和信息化委

省编办, 粤东西北
地区各地级市人民
政府

44

落实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 逐年增加粤东西北地
区年度用地指标占全省的比重。 省在分配国家追
加建设用地规模时, 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继续
安排省产业转移园专项用地指标, 支持落户省产
业转移园区的加工贸易项目优先使用。 对产业转
移园区占用林地指标和用海指标等予以倾斜支
持, 优先保障粤东西北地区重大加工贸易项目用
地需求。

省国土资源
厅、 林业厅、
海洋渔业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45

实施区域差异化的环保政策。 在严禁污染产业和
落后产能转入的前提下, 科学合理下达各地“ 十
三五” 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及节能约束
性指标。 综合考虑珠江三角洲、 粤东西北地区经
济社会发展及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采取差别化的
减排措施。 对投资规模大、 环境影响小的加工贸
易转移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省环境保护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 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

46

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在园区内建设标准通用厂房,
以先租后出让的方式提供给转移项目。

粤东西北地区
各地级市人民
政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7

鼓励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
力直接交易。

省发展改革
委、 经济和信
息化委

南方电网公司

48

提升粤东西北地区用工比较优势, 针对符合条件
的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晋升培训; 转移项目符
合税法条件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 可按规定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地
税局, 省国税

粤东西北地区各地
级市人民政府

49

稳定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政策预期, 增强企业扎
根发展信心。 鼓励优质企业增资扩产。

省商务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50

支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
务, 提高本地增值率、 中间产品本地采购率和本
地配套比重。

海关广东分署

省商务厅

51

进一步推进非法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为法人企
业。 在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分类指导外商投资加工
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的路径、 措施。

省商务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52

鼓励民营、 国有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加工贸易。 省商务厅、 经

济和信息化
委、 国资委

 

53

支持本土企业巩固和提升欧美日等传统市场份
额, 深度开拓“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及地区和拉
美、 非洲等新兴市场, 扩大进出口规模。 引导内
资企业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 主动融入跨国公
司生产经营体系, 承接高技术含量、 高附加值生
产环节, 开展资本、 营销、 品牌和技术合作。

省商务厅

 

54

支持本土企业上市融资和整合产业链, 培育一批
本土跨国企业。

省商务厅, 广
东证监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 财政厅、 国资
委、 金融办, 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55

加强企业“ 走出去” 统筹规划, 支持轻工、 纺织
服装、 家电、 一般装备制造、 食品及农产品加工
等我省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开展境外合作。

省商务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 贸促会

56

转变企业“ 走出去” 方式, 支持企业依托境外经
贸合作区、 工业园区、 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 实
现链条式转移、 集群式发展。 支持相关企业扩大
对外投资, 鼓励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在境外设立
研发机构, 推动装备、 技术、 标准、 服务“ 走出
去” , 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 价值链、 物流链,
打造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

省商务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57

利用对非投资论坛等平台, 鼓励企业赴非洲国家
和地区投资, 开展加工贸易产能合作。

省商务厅、 财
政厅

 

58

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 风险预警、 防范和应对
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打造对外投资合作综合
服务平台, 组织企业对外开展产业对接和交流合
作。

省商务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59

完善贸易摩擦协调应对工作机制, 指导企业开展
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 提升应对能力。

省商务厅、 质
监局

广东、 深圳、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0

深入开展国别研究, 为企业赴“一带一路” 沿线
国家投资提供指引。

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61

支持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
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 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
推进中白( 白俄罗斯) 工业园 、 伊朗格什姆自由
贸易园区等合作载体建设和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
移。

省商务厅、 发
展改革委、 经
济和信息化委

 

62

全面总结我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内销审批
试点工作经验,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实
行加工贸易禁止类、 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
制和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省商务厅

海关广东分署

6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
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 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
节能低碳、 环境保护、 社会保障等社会责任。

省商务厅、 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 海关广东分署

64

建设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填报系统, 逐步实
现与海关保税加工辅助管理平台对接。

省商务厅

海关广东分署

65

全面推进广东省电子口岸建设, 推动商务、 海关、检验检疫、 税务、 外汇等部门与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

省商务厅(口岸办)

省国税局, 海关广东分署, 广东、 深
圳、 珠海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外汇管
理局广东省分局

66

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

省商务厅

省统计局

67

统筹全省口岸一体化通关改革, 实现全省海关报
关、 征税、 查验、 放行等全流程一体化作业。

省口岸办

省国税局, 海关广
东分署, 广东、 深
圳、 珠海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68

推进监管模式改革创新, 实施保税加工手册管理
全程信息化改革, 实现保税加工管理的智能化和
信息化。 推广外发加工业务和深加工结转网上申
报。 对资信良好、 信息透明、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的企业, 探索实行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 规
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

海关广东分署

省商务厅

69

实行无纸化报检、 无纸化放行, 开展报检、 审单、
施检、 放行无纸化应用。 全面推行出口直放和进
口直通。

广东、 深圳、
珠海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省商务厅( 口岸办)

70

推行凭海关电子数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凭证数据
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省国税局

省商务厅, 海关广
东分署

71

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 研究开展“ 互
联网+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 加工贸易废料网上
拍卖等改革试点, 引导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海关广东分署

省商务厅

72

依托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展会平台, 促进
加工贸易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 工业设计企
业的对接, 推动线上线下融合。

省商务厅

 

73

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 推动全省口岸
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 及时复制推广广
东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
新制度措施。

省商务厅( 口
岸办、 自贸
办) , 海关广东分署

省国税局, 广东、
深圳、 珠海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74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先进制造业、 生产性
服务业、 科技服务业, 推动区内产业升级。

省商务厅, 海
关广东分署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
民政府


75

积极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货
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 在税负公平、 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 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

海关广东分署, 省国税局

省财政厅、 商务厅

76

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 适时研究扩
大试点。

省自贸办、 海
关广东分署

省财政厅, 省国税

77

促进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 保税物
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

海关广东分署

省商务厅, 广东、
深圳、 珠海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78

完善加工贸易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各地收集、 汇
总、 审核和报送加工贸易统计基础数据的常态化
机制, 以及商务、 海关、 税务等部门相关统计数
据的共享机制。

省商务厅

省统计局, 省国税
局, 海关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79

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 支持有条件的地市
建设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探索建立诚信
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省商务厅, 海
关广东分署,
广东、 深圳、
珠海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80

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的监督和指导。

省知识产权
局、 工商局

省科技厅、 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

81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探索建立
按照实际市场价值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机制。 加强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

省知识产权局

省工商局、 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

82

整顿清理不合规收费项目, 减轻企业负担。

省发展改革
委、 经济和信
息化委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83

探索制订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人才开发重点
目录。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培育服务创新发展的科
技创新团队, 申报“广东省领军人才” 。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84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 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
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教育厅、
知识产权局


85

加强国际合作, 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 为企业“ 走
出去” 培养本土化人才。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教育厅

86

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培养高级技术和管
理人才。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87

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 、
培训机构合作, 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商务厅

88

建立健全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区域人力资源供求长
期合作机制, 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89

建立职业院校与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合作机制, 共
建实训基地( 中心) , 实行人才定向培养、 联合
培养。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教育厅

90

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趋势, 有针对性地举办领导
干部专题培训班。 探索建立从省直和珠江三角洲
地区经济管理部门选派优秀干部到粤东西北地区
各类园区挂( 任) 职的常态化机制。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91

指导企业用好各类普惠性税收政策。

省国税局, 省
地税局

省财政厅, 各地级
以上市人民政府

92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省、 市财政根据
实际情况, 统筹安排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
项资金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引进先
进技术设备, 支持产品创新、 研发设计、 品牌培
育和标准制定, 引导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和梯度转
移。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各地级
以上市人民政府

93

引导企业主动管理汇兑风险。

人行广州分行

省商务厅、 金融办

94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特点的金融
产品和服务, 为企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提供有
力的信贷支持。

省金融办, 广
东银监局

省财政厅、 商务厅,
人行广州分行

95

支持有条件的地市设立融资担保资金, 引导融资
担保机构加强对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省金融办, 广
东银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财
政厅、 商务厅, 人
行广州分行

96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企业开展跨
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人行广州分
行, 广东银监

省商务厅、 金融办


97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提高承保和理
赔效率。

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广东
分公司

省商务厅

98

支持从事新能源、 新材料、 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并享受创新驱动、 技术
改造有关贷款贴息政策, 研究制订加工贸易企业
通过上市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 金
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 商
务厅, 人行广州分
行, 广东证监局

99

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规模, 预
留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用地空间, 为其用地提
供规划保障。 省分配用地指标适当向加工贸易重
点发展地市倾斜。 对符合省“三旧” 改造政策的
加工贸易项目用地, 支持其纳入“三旧” 改造范
围, 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
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
款, 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
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
价。 探索根据不同产业灵活实施弹性出让年限、
分期供应等多种方式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降低
企业用地成本。 支持将加工贸易转移腾退用地经
批准转变为商业、 旅游、 养老等用途。

省国土资源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 省商务厅

100

按照国家规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认真
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 减
轻企业负担。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101

进一步做好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地区流动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工作, 推进社会保险全省联网, 提高社
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便捷性, 方便流动就业人
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财
政厅、 商务厅

102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 企业和国内外行业之
间的桥梁作用, 支持其组织行业信息交流、 建立
行业标准体系和会员风险预警机制、 参加国内外
展会、 推进行业自律、 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工作,
为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调查研究和行业协
调等服务。

省商务厅

省贸促会, 海关广
东分署

103

健全粤港、 粤澳、 粤台产业对接合作机制, 发挥
粤港、 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及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
级专题专责小组作用, 组织粤港、 粤澳、 粤台区
域经贸交流合作活动,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解决生
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港
澳办、 台办、 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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