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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7-07-31 13:14:22

  台资企业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抓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的新机遇,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努力把湖北打造成中西部重要的台商投资聚集区,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台商来鄂投资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省内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限。

  1、放宽台商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审核条件。允许台商以自然人身份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原件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

  2、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3、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4、放宽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对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证件或资质证明的,可在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登记机关发给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允许其开展前期建设工作。

  5、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除有文件规定需审批的外,台商投资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6、放宽台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7、允许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具体规定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政策制定。

  (二)鼓励台商投资我省重点产业。鼓励台商投资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生物科技、现代农业、医药卫生、文化产业等领域。鼓励沿海地区台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或新办企业等方式投资我省。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相关产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三)鼓励鄂台金融机构交流合作。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和我省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往来与交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时,支持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立合资银行、村镇银行和合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台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国家担保资金扶持。

  (四)鼓励台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台资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五)鼓励台湾中小企业投资。对台湾中小企业来我省投资,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六)支持台资大项目建设。对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当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的配套跟进和扶持政策,优先给予用地、用电等支持。

  二、加大融资和财税支持力度

  (七)支持台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在大陆境内上市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债权和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向台资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并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八)减免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省台资企业税收实施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

  1、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武汉等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

  2、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

  4、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扶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

  (九)支持台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贴息奖励等方式,对在我省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内销纳税金额较大和创立内销品牌的台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奖励和扶持。

  (十)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对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内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台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台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对台资企业为开发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依法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在我省创建,并获批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的台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十四)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对台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适当放宽,申报获批后可申请省财政专项农业资金扶持。

  四、加强涉台园区建设

  (十五)支持台商工业园建设。支持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以及宜昌、荆州、襄阳、咸宁、孝感、仙桃、武汉金口等台商工业园加快发展。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台商工业园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扶持政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跟进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新增台商工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台办审批。

  (十六)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建设。支持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钟祥、丹江口、老河口、蕲春、咸丰、枝江、监利等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加快发展。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扶持政策,其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并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重点倾斜。新增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由省农业厅与省台办共同审批。

  (十七)加强涉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园、农创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鼓励台湾工商团体、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企业参与园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投资开发。

  涉台园区要加大对台资企业的招商力度,台资项目要达到一定比例,对拟落户的台资企业在用地、注册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涉台园区可由台商自行建设和管理。台商可根据规划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当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涉台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由省台办商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五、优化投资环境

  (十八)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台商投资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没有特殊需求、没有明显违法嫌疑的台资企业,不再进行实地检查。对台资企业轻微违规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再施以惩处的处理方法。

  (十九)切实维护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及《湖北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适时出台《湖北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妥善解决涉台投诉,营造我省台商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二十)优化进出口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实行进出口货物分类通关和预约通关制度,对台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并可参照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一类企业管理。

  (二十一)保障台资企业人才及用工需求。推动湖北与台湾人才平台建设,鼓励两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互设分支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建立人才引入输入机制,对在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台籍高新技术人才比照省人才奖励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并可按规定申请适当培训补贴。

  (二十二)为台商提供生活便利。台商和台资企业台籍员工随从子女需入学的,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台商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湖北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支持台协会馆、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和台商密集生活区建设。

  (二十三)建立联系服务机制。各地要建立与台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及时了解、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各项惠台政策措施宣传和辅导,引导台资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