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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台办、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涉台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台办、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涉台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7-31 13:12:3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台办、发改委(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台园区建设管理,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实现我省建设中西部重要台资密集区的目标,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等文件精神,省台办、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结合我省涉台园区发展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涉台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涉台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涉台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农业厅 

  2014年9月29日 

  附:湖北省涉台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台园区建设管理,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实现我省建设中西部重要台资密集区的目标,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6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涉台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文[2012]56号)、省台办和省农业厅《关于积极推进全省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建设的通知》(鄂台办发[2008]31号)、省台办《关于积极推进全省台商工业园建设的通知》(鄂台办发[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台园区,是指由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设立的台商投资区、科技产业园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台商工业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台商工业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申报、创建和管理;在我省的国家级涉台园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园区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设立台商工业园的有关条件 

  (一)拟申报的台商工业园必须是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台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有5家规模以上的台资企业,拟申报园内台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比重的25%以上,入园台资企业在投资强度、主要能耗指标等方面应达到相关开发区要求。 

  (二)制定有台商工业园的整体建设规划方案,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制定有加快台商工业园区建设、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措施,无重大台商投诉纠纷,有较好的发展环境。 

  (四)设有健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当地对台部门人员参与园区管理。 

  第五条 申报台商工业园的相关程序 

  (一)申报设立台商工业园的市州发改委、台办联合向省发改委写出书面请示,并抄报省台办。请示及附件内容应包括拟申报园区台资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方向、建设规划方案及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管理服务机构等。 

  (二)省发改委和省台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省台办向省发改委出具书面推荐函后,省发改委正式下文批准设立台商工业园。 

  第六条 申请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有关条件 

  (一)拟申报的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需入驻5家规模以上台资农业企业,拟申报园内台资企业总产值占园区比重的25%以上,园区及企业环评等指标应达到规定标准。 

  (二)制定有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整体建设规划方案,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三)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制定有促进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发展和支持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措施,无重大台商投诉纠纷,有较好的发展环境。 

  (四)设有健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当地对台部门人员参与园区管理。 

  第七条 申报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相关程序 

  (一)申报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市州农业局、台办联合向省农业厅写出书面请示,并抄报省台办。请示及附件内容应包括拟申报园区台资农业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方向、建设规划方案(包括土地流转、租赁、征用等批文)及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管理服务机构。 

  (二)省农业厅和省台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省台办出具书面推荐函后,省农业厅正式下文批准设立台湾农民创业试验园。 

  第八条 已批准设立的台商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区位、区域面积如需调整和变更的,由市、州相关部门按园区设立程序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和变更。 

  第三章园区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省台办、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组成涉台园区指导小组,负责全省涉台园区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台办负责涉台园区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通过调研咨询、检查评比、学习交流、资金扶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涉台园区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涉台园区应设立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地政府要明确园区管理机构权限,授权对园区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可试行政园合一、企园合一的管理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涉台园区建设和营运管理。为加强涉台园区建设,突出园区对台特色,涉台园区所在地的台办负责人应兼任园区管理机构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台商工业园所在开发区要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园区发展要符合所在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和产业发展等方面要求,实现涉台园区和开发区的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共同发展。有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应积极推动鄂台农业科技产业孵化创新中心和新农村示范区的建设。 

  第十二条 涉台园区应结合主导产业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扶持台资企业发展,尤其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的扶持力度,同时加强台湾中小企业的引进,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产业特色鲜明、规模可观的台资企业集群,力争把园区建设成为全面承接台湾优势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台商在鄂投资创业的高效平台,鄂台产业合作、科技交流、人员往来的对接平台。 

  第十三条 涉台园区管理机构要统筹规划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园区道路、供电、供水、仓储、物流、通信等硬件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创新园区管理服务机制,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税咨询、市场营销、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多方面优质服务,为台资项目落户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撑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园区综合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涉台园区管理机构应将园区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园区企业基本情况,园区建设规划变更,对台交流合作,重大台资项目引进等事项及时报省台办,并积极配合各级台办做好园区数据库建设。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及省台办在每年6月开展涉台园区建设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 

  (一)资金申请使用范围 

  1.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园区服务体系建设等。 

  2.台资企业奖励扶持,包括企业转型升级(含技术创新、产品升级、专利申请等)、增资扩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龙头企业扶持及品牌建设等。 

  3.园区对台招商引资奖励,包括开展对台招商引资、交流合作等。 

  (二)资金申报单位及程序 

  涉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未设立管委会的由相关园区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由该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以上申请项目由当地台办和财政部门核查后,向省台办提出项目申请,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涉台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申报项目使用,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分配方向。专项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规定,将资金及时划拨到使用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接受奖励扶持的园区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台办提交自查报告并附拨款凭证等。当地财政部门和台办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台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附相关佐证资料)。资金逾期未能及时划拨的,由当地财政和台办向省财政厅、省台办提请说明。省台办将联合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审计。 

  其他相关要求按《湖北省人民政府涉台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文[2012]56号)实施。 

  第五章涉台园区的考评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实行奖优汰劣动态管理。省台办将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涉台园区的经济规模、发展质量、综合效益、投资环境、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园区建设成效显著、管理规范以及台商满意的涉台园区进行表彰奖励,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园区,取消年度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罚;对长期发展滞后、整改不到位、失去功能的,实行正常退出机制(国家级涉台园区报国家有关部委研究处理)。 

  (一)园区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积极配合台办、发改、农业、财政等部门开展工作,连续三年未获得园区奖励扶持资金的; 

  (二)对台招商引资力度不大,台资项目进展缓慢,连续两年园区未引进台资项目的(含增资项目); 

  (三)园区发展规划不科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台资企业硬件设施配套较差的; 

  (四)投资环境不佳,台商投诉较多,发生重大投资纠纷,且未及时妥善解决的; 

  (五)发生涉及台商的重大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涉台园区建设扶持奖励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第十八条 鼓励各市州参照省财政做法设立园区奖励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农业厅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