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台湾的申请。除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提交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2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委托书,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单位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出境的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样式附后),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样式附后)。
办理结果
1、对有遗漏、疑点的申请,要求受理机关调查核实、补充。
2、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3、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签署审批意见。对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重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将有关申请材料退回原受理机关。
对不批准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将理由在计算机备注中注明,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受理机关。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一次签注、加注:20元/项,多次签注:100元/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咸宁市温泉双鹤路18号 电话:0715-812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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