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赣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不断增进两地同胞亲情和福祉,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本省企业同等待遇
1.台资企业参与实施江西制造强省建设,适用与本省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商和台资企业到江西投资设立先进制造业企业和企业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等,支持投资建设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重大项目,相应享受与本省企业同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委)
2.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江西台资企业在申报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享有本省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委)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江西台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江西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对台湾投资者从在江西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支持符合条件的江西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江西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江西台资企业适用与本省企业同等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简化江西台资企业退税手续,符合条件的优先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取消退(免)税预申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支持符合条件的江西台资企业通过“银税互动”项目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支持台资企业开展预约定价安排,为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确定的税收经营环境。(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支持台资企业申报江西省专利申请资助等相关项目。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江西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11.根据《江西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支持在江西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照江西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规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12.台资企业可以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江西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建设,参与江西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垃圾清运和处理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经批准可以参与江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13.对于台资企业报送的项目环评,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同等要求。列入江西省重点项目范围的台资项目,项目环评纳入省环保厅环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14.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江西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5.鼓励台商参加江西国有企业招商引资专项活动。每年筛选、整理江西国有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通过省政府网站、重点招商活动等多种途径向台商推介,推动台资企业与江西国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16.台资企业与本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7.台资企业投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8.台资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9.台资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按照第16、17、18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20.推动江西台商投资产业合作区及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江西台资企业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支持鼓励台资企业与江西企业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长江经济带”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建设,共享“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红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21.台资农业企业在江西成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符合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机具,均可享受与本省农业企业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22.台资农业企业在江西投资建厂、实际运行良好,并且符合《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的,可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相应优惠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23.符合申报条件的江西台资企业可以参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获评后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优惠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24.支持具备资质的江西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台湾开展支付业务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5.支持彰化银行等台资银行来江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江西省内银行与台资银行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开展业务合作,通过银团贷款、“外保内贷”等方式,为在江西的台资企业、台湾青年创业解决融资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26.支持台资企业与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定期结合“精准服务台企月”等活动,组织开展“百家银行进千企”金融定向帮扶台资企业专场政银企对接会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
27.加大窗口指导,鼓励江西省内银行机构通过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参与制造强省建设计划的中小型江西台资企业发展。(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8.落实原产地签证无纸化和一体化等便利措施,支持帮助江西台资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南昌海关)
29.根据《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纳入“江西名牌产品”认定范围。(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0.鼓励江西台资企业申报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1.积极帮助江西台资企业采用赣欧班列运输出口货物,引导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申报业务,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2.积极保障江西台资企业的人才需求。江西台资企业开展职业培训,设立院士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远航工程”等,符合条件的享受本省企业人才同等的政策待遇。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江西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双千计划”申报范围,符合条件的推荐省级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协)
33.设立江西省涉台商事仲裁中心,依法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涉台纠纷。(责任单位:省台办)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江西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34.台湾同胞在江西省可以直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专业技术职业考试和职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35.支持在江西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鼓励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台湾高校、研究院及企业加强合作,围绕国际前沿和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协同创新。支持在江西高校任教的台湾全职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承接国家科研项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36.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江西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本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江西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本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鼓励受聘于江西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在江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聘期一年及以上)申报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和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联)
37.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江西举办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江西在海外举办的文化活动和“文化走出去”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
38.支持举办赣台职工创新论坛,开展两岸职工职业技能比赛。在江西工作的台湾同胞、江西台资企业可以参加江西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个人、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在江西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在江西省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授予江西省技术能手称号。(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妇联、省人社厅)
39.台湾人士参与江西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人数和比例不受限制,两岸合拍的电视剧可以进入省内各类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40.鼓励江西与台湾图书业交流合作,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开辟绿色通道。自受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台湾图书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41.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江西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42.支持江西高校开展两岸教育科研交流,支持本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两岸间教育文化交流,建立若干个省级对台教育文化交流基地,增进人员往来沟通,实现教育智慧分享。(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3.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在江西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44.支持台湾艺术团体和个人来江西演出,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办理时限缩减为14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4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文化企业申报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台湾艺术团体和个人纳入江西省艺术基金的申报主体范围,可以申报江西省艺术基金。(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46.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责任单位:省台办、省财政厅)
47.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江西扶贫、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责任单位: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民政厅)
48.支持符合条件且在江西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西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9.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江西申请执业注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50.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在江西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复。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在江西申请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注册和重新注册。(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51.在江西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省居民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台湾同胞人员较多的市、县(区),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至少1家医疗机构为当地台湾同胞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就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相应医疗服务便利措施。(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52.支持满足江西产业发展急需人才培养需要的台湾优秀教师到江西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本省教师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3.台湾同胞子女在江西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享受所在地学生入学同等待遇。台湾学生参加江西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享受优惠加分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4.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江西应聘工作提供便利,现场求职设立台湾同胞求职人员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免费登记入库。在江西人才人事网设立台湾同胞招聘求职服务专栏,台湾同胞求职人员免费登记注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55.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伙等形式在江西创业,台湾青年在江西学习、生活享受与本省青年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56.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在江西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机场集团公司等窗口单位)
57.对居住满一年的台湾同胞在当地购买商品房时,按当地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购房资格方面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台湾同胞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
58.在江西居住满一年的台湾同胞凭台胞证办理当地旅游年卡,享受相关优惠旅游服务。持抵达南昌昌北机场的登机牌和身份证件的台湾同胞,在一周内到江西省内5A景区享受门票优惠。(责任单位:省旅发委、各设区市政府)
59.在江西居住满一年且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所在地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60.在江西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五险一金”,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在江西的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