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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10:09:36

粤府〔2018〕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省政府对《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以粤府〔2017〕125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日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广东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试验区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各地可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三、加强用地保障。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四、支持研发创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7-2022年,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扩大适用产品的范围,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全省推广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建立跨境资金池;争取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资格,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外币结算业务;支持外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推行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我省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企业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当地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政策待遇,其中境内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广东办理赴港澳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鼓励各地推广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并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在广东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逐步在全省推广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6项人才出入境政策措施。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制定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范。创办国际化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积极探索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在全省口岸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支持粤东西北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园区及所在地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结果向省政府报备。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省、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项目一议”。整合优化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我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平台。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广东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于3个月内修订有关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实际,于3个月内修订有关贯彻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并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报告省政府。省政府视情况对各地、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 件

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举措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广东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2

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试验区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根据国家有关部署,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省自贸办、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港澳办负责(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3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奖励外资新项目。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省商务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4

鼓励外资增资扩产。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5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17-2022年,对在广东新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6

奖励外资利润再投资。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省商务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7

鼓励安排叠加性奖励。各地可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8

三、加强用地保障

 

加强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并按程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外商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允许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9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商投资企业名下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允许其纳入改造范围。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原址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鼓励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改造,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按规定以出让收益对其进行补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厅负责

 

10

加强总部用地保障。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1

确保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12

鼓励外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13

降低外资项目用地成本。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负责

14

鼓励外资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可按相关规定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5

支持外资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外商投资项目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租赁工业用地期满需续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6

四、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设立。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7-2022年,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

优化外资研发创新环境。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全省推广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服务业。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研发设备按规定享受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贴息支持。

省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支持外资研发成果产业化。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扩大适用产品的范围,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配套资金扶持,与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广东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19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20

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建立跨境资金池;争取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资格,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外币结算业务;支持外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和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中介(保险、担保和评估)服务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企业知识产权集合债券。

省金融办、商务厅、自贸办、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21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直接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负责

22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推行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才以及高价值PCT国际发明专利发明人、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专家和获奖选手、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港澳台特殊人才纳为“优粤卡”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广东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企业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当地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政策待遇。“优粤卡”境内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广东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并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出入境政策措施相关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23

强化人才激励措施。鼓励各地参照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外商投资企业人才可按规定申报我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按我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支持外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外籍高端人才可按“承诺制+容缺受理”方式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并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支持外籍大学生在广东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在广东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将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出入境政策措施中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的6项措施逐步推广至全省实施。为我省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外资研发机构有关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表彰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24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快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制定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范。

省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25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引进平台,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引进。创办国际化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创建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26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委托实施一批外资审批(备案)事项。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程序,依法由地市商务部门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将以下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应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包括:电影院、营利性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和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合同、章程)审批(省商务厅);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省管权限的外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除外)用地预审(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水利厅);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卫生计生委);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省工商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旅游局)。

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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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外商投资配套服务。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工商变更和申领发票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积极探索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由各地指定或授权专门机构为外商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代办服务。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

省商务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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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推广到全省口岸,打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贸易便利化支撑服务平台。落实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广报关报检并联模式,实现企业“一点报关/报检、一次验放”,加强货运口岸智能化监督,提升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将检验检疫企业备案与商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广全流程无纸化、普及移动查验终端,将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扩大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实现海关监管区全覆盖,并向检验检疫环节延伸。

省口岸办、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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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加强重点园区政策联动。支持粤东西北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园区及所在地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省商务厅、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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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园区发展激励措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优先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国家级开发区等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和设立飞地园区。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审批结果向省政府报备。由珠三角转移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普惠性奖励和叠加性奖励;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该项政策。

省商务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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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加强招商引资组织领导。省、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项目一议”。整合优化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我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平台。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省商务厅、贸促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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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利用外资激励机制。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地区在全省予以通报表扬。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省商务厅、外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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