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鲁台往来

“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十一: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在鲁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18 15:01:13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在鲁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的有关说明

(一)在鲁台资企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在鲁台资企业可按照以下政策文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在鲁台资企业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1.政策说明

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规定,在鲁台资企业(不含青岛)可以申请享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

2.申报条件

申请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3)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3.申报材料

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具体内容要求见当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4.申办手续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5.具体优惠政策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规定,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执行以下标准:

(1)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服务窗口和办理时限

服务窗口:省科技服务发展推进中心

办理时限:参照当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时间安排。

7.咨询电话

0531-66777329

 来源:经济处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