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鲁台往来

“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十八

发布时间:2019-02-01 15:33:16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通过增设奖助学金等措施,吸引台湾学生来山东高校就读的有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40)。
  三、咨询处室
  山东省教育厅台港澳办
  四、申请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五、申请程序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10日前评审完毕。
  台湾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六、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开学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更新台湾学生学籍信息。
  2.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4.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5.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七、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山东省教育厅15楼
  联系电话:0531—81916576
  传真:0531—86109553

来源:交往交流处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