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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台《关于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9-05-05 09:16:13

  为贯彻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惠台“31条措施”)和山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惠台“56条措施”)。烟台市4月29日正式发布《关于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进一步促进烟台与台湾文化交流和经济融合,与台湾同胞共享发展机遇。
  烟台台资企业多,常驻台胞多。截至目前,全市共累计批准台资企业1616个,投资总额101.7亿美元,合同台资81.4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63.5亿美元。《措施》的出台,将会进一步优化烟台对台投资环境,提升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水平。
  据烟台市台港澳办邢迎春主任介绍,市台港澳办在与相关部门单位在《措施》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台胞、台企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聚焦台商台胞的诉求和反映的问题,明确政策导向、目标导向,着力在政策层面解决台商台胞关心的急事难题。同时,针对台商台胞反映比较集中的子女教育、台青就业创业、企业融资等问题,结合政府职能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理顺了机制。
  《措施》分为“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合作方面”“推动烟台与台湾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支持台湾同胞在烟台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方面”三部分,共67条。《措施》中除了体现惠台“31条措施”和省惠台“56条措施”内容外,还有21条完全体现了烟台本地特色。同时,这也是继2014年烟台市委、市政府推出“惠台23条”之后,全面促进烟台与台湾经贸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台胞与烟台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的又一有力举措。
  “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合作方面”有36条,明确规定了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均可参与和享有各县市区政府在政策制定时的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推进烟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烟台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烟台海洋强市建设行动等重大战略规划实施,并可参与政府采购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台胞、台企投资节能环保、农林牧渔、文化、医养健康、展会等项目时给予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或一定优惠措施;鼓励台湾金融机构、银行、征信机构与本地企业合作或独立进行相关业务,为台胞、台企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措施》针对台商反映强烈的“退城进园”、土地使用等新形势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推动烟台与台湾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有10条,紧扣加强烟台与台湾在胶东文化、海洋文化、道教文化、妈祖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参与我市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在文化艺术创作等产业项目方面给予和本地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积极鼓励两地大力开展院校方面的合作,在人才引进、合作办学、互动交流方面给予极大便利,并通过增设奖学金等方式,吸引台湾学生来我市就读。
  “支持台湾同胞在烟台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方面”有21条,从就业实习岗位、入驻孵化园区、创业补贴、岗位培训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针对台胞子女就学、台胞行医等切身相关的问题实行统筹安排和管理,明确台胞在存缴使用公积金、购买自用住房、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各类生活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同胞参加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并参评各类先进称号。此外,《措施》还规定了台湾专业人才可参与国家、省、市的重大人才工程,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可开展相应业务。

来源:烟台市台港澳办

稿件由山东省台办提供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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