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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济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6 11:42:21

  各区县台港澳工作部门(台办)、发展改革委:

  《关于深化济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济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济南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济南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济南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深化济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1.市及区县政府出台的各项普惠性扶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市及各区县政府新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应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区县、园区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专项措施。(牵头单位:市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政府)

  2.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济南市“四个中心”建设、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千亿产业振兴、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享受济南市相关扶持政策,对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支持台资企业在济南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环卫、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牵头单位:市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

  4.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系列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济南产业发展方向的台资企业在济创业发展,优先为台湾的“高、精、尖”项目和专业合作园区提供资本服务,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台资项目库,搭建项目与基金的联络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台港澳办,责任单位: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

  5.对来自台湾的货物、物品提供便利化通关措施。(牵头单位:市口岸和物流办,责任单位:济南海关)

  6.鼓励台湾金融机构与济南同业协作,通过多种合作方式为济南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7.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可与在济南的清算机构及济南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济南相关征信机构可按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区县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园区、示范基地等,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为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支持台湾科研机构、产业协会、科技园区、企业等与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合作建设济台产业合作园区。(牵头单位:市台港澳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10.支持济南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见习和就业岗位。来济南参加实习见习的台湾学生给予每月生活补贴500元(限1年),首次由境外来济南参加实习见习的台湾学生(1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牵头单位:市台港澳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各区县政府)

  11.住济台湾同胞子女在市、区县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参加济南市中考的台湾同胞子女,其总成绩的分数评价部分可享受照顾政策,具体照顾分值以当年度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为准。由台湾地区或大陆其他城市转学到济南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台湾同胞子女,经市台港澳办认定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转学到济南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经市台港澳办认定后,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结合学校学位情况协调安排就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

  12.支持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济南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数字化教育资源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养培训专业技能人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在济南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济南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4.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济南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法律顾问等。积极协调推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济南设立代表机构。(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仲裁委)

  15.对符合济南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享受相应人才待遇,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入职等手续。对引进到济南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16.长期在济南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符合济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享受济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在济南亡故,并在济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父母在大陆死亡,同时经市台港澳办认定无其他亲属主动承担监护职责的,经住所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同意的,可以由市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7.打造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济南生产生活的安全便捷环境,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设立台湾同胞紧急救助服务联系窗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8.支持在济台湾同胞参与我市荣誉称号和技术能手的评选。积极协助在济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获得济南授予的“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牵头单位:市台港澳办,责任单位:市人大、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科协、市文化和旅游局)

  19.以上条款及《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中所列各项惠台政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牵头单位:市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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