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青居住的台胞,可以聘为青岛仲裁委员会特邀调解员
1. 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社会威望;
2. 具有从事经贸工作或法律工作的从业经历;
3. 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4. 能够有适当的时间参加调解工作。
二、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社会威望的在青居住台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聘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 担任律师执业满8年;
2. 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3. 曾担任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
4. 从事经贸工作并担任企业高管8年以上;
5. 具有与前列条件相当的水平能力,并经本会台湾籍仲裁员推荐。
三、符合前列第一、二条的台胞,可以自行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经有关协会、商会向本会推荐。对申请或经推荐欲成为本会特邀调解员的,本会审核通过后,进行必要的培训,即可颁发聘书,从事调解工作。对申请或经推荐欲成为本会仲裁员的,本会初审通过后,进行必要的培训,经本会全委会通过后,即可颁发聘书,列入仲裁员名册,在被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后,依法参与仲裁工作。
青岛仲裁委员会地址:
青岛市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B座二楼
联系部门:涉外仲裁处
联系电话:85768851。
来源:青岛市台港澳办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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