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鲁台往来

青岛“64条措施”实施细则之六: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台港澳同胞申请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22 09:37:10

一、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三)《关于促进青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青政台发〔2018〕27号);

(四)《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住金规

〔2017〕1号)。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新建住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网上预申请登记,中心柜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不需提供。若还贷能力不符合要求,需追加提供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明细(银行存折),或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入证明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点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60日。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共有产权的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后附特别事项提示);

(四)购房合同正本(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

(五)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机打票据);

(六)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特别事项提示:

  1、借款人单身且婚姻关系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2)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2、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四、基本流程

(一)咨询

申请人可拨打客服热线12329或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二)网上预申请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专业版)根据房屋类型进行预申请登记。开发商集中报送申贷材料的,可由开发商登录房地产开发单位版,由开发商进行预申请登记。

(三)贷款申请

1、个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2、开发商集中报送

 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四)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五)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12329(公积金客服热线)

(三)网站查询:http://zfgjj.qingdao.gov.cn

八、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南管理处: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电话: 83096771

市北管理处: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

电话:66753023

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

电话:68698369
崂山管理处: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电话:88893091
 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电话: 87866195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电话:86894176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电话:85173285
 即墨管理处: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三楼,

电话:88576881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

电话:82232927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电话:81876620;81876605

 来源:青岛市台港澳办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