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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64条措施”实施细则之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台港澳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22 09:36:46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二)《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号)。

  二、申报条件

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

(二)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张(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

四、基本流程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开本市或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责任部门联系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处处长  冯燕

六、联系电话

 0532-83096732

七、承办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

八、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市南管理处

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青岛市政府西南面)

83096771

市北管理处

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

66753023

李沧管理处

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利客来购物中心对面)。

68698369

崂山管理处

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海尔路与银川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海尔路人才市场南侧)

88893091

城阳管理处

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办公楼东面城阳区政府、西边城阳区公安局、下边是工商银行和沃尔玛超市)

87866195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

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泽润金融广场东侧)

86894176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

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黄岛区双珠路与易通路交叉口)

85173281

即墨管理处

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88577079

胶州管理处

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新城区利群对面)

82232927

平度管理处

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平度农行和天柱山度假村旧址之间。)

88338379

莱西管理处

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81876640

 来源:青岛市台港澳办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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