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鲁台往来

青岛“64条措施”实施细则之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22 09:35:14

一、政策说明

符合《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可以申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凡台胞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种业、休闲观光、电子商务、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70%或以上,并且符合《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基本标准。

三、申报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

2.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3.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及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材料。

4.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5.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6.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

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

8.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9.自行打印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企业)。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区(市)对企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后,推荐上报。

3.市级组织专家评审后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综合审定。

五、办理时限

参照当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

六、咨询服务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

0532-66999682

来源:青岛市台港澳办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