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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64条措施”实施细则之二十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青居住台胞可选聘为特邀调解员参与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26 14:08:19

  一、措施说明

  在青居住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选聘为特邀调解员,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调解。

  二、制度建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联处工作机制,并出台《关于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联处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联处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特邀调解机制的实施细则》等系列文件。

  三、制度实施

  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推荐,我院特聘请部分在青台湾人士担任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作为台商团体的代表,参与涉台纠纷的调解工作。迄今已特聘两批在青台湾人士为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涉台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青岛中院民四庭 王颖颖

  联系电话:83098743 18561996322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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