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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64条措施”实施细则之十六: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湾居民在青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30 10:13:06

  一、措施名称

  台湾居民在青参加社会保险。

  二、具体政策

  在我市依法注册和登记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招用的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台湾居民,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

  四、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福州南路9号服务大厅二楼;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北分局,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公共服务大厅二楼;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服务大厅一楼;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崂山分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服务大厅三楼;

  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号楼四楼;

  青岛市城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服务大厅一楼;

  青岛保税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38-40号窗口;

  即墨市劳动保险事业处,青岛市即墨区创制新区壮武路4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胶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胶州市北京路2号西行政服务大厅四楼C区;

  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平度市新区大道79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1楼B区;

  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审批中心五楼。

  五、申报条件

  我市依法注册和登记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招用的台湾居民;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台湾居民。

  六、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台湾居民的,应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办理参保登记。

  (二)台湾居民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应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保登记。

  七、办事流程

  (一)用人单位办理的,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理大厅”办理,或携带申请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二)按灵活就业办理的,市南、市北、李沧、崂山、西海岸、城阳等六区的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其他区市的可到当地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

  联系电话:85715042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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