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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64条措施”实施细则之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在青台资企业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30 09:42:16

  一、具体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国家标准委《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标委综合联[2017]11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等),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要求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申报条件

  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在青台资企业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有较好的中文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

  三、应提交材料

  按照全国和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办事流程

  按照全国和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人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孙亚民

  电话:0532-66759252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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