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
(二)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
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通过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
养老机构开办食堂的,应当在登记备案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五、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1.青岛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
2.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服务业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7〕8号)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处室:青岛市民政局养老处
办公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
联系电话:0532-86010222
稿件由山东省台办提供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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