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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7 12:26:43

1.六项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西部
  据新华社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资利用司司长张晓强昨天透露,国家有关部门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六方面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
这6个方面包括:在资金上,中西部地区利用国外优惠代款的比例将从以前的60%提高到70%左右,在产业引导上,目前国务院已批准了《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鼓励西部地区有效利用外资;在税收方面,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可以减按15%的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产品出口达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分限制将有投资领域方面,外商投资在西部的领域和部分限制将有所放宽,外商零售业的投资将逐步扩大到西部省会城市;今后,外商在电信、保险业的投资也将有序开发;在利用外资方式方面,将积极推进BOT、证券融资等方式,扩大外资利用途径;在外汇平衡等方面,将减少以至取消对技术水平高、国内确有需求的商品必须出口的比例限制,对重要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项目,政府将积极解决其外汇平衡问题。
2.国家对开发中西部的外企给予优惠
  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这一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3年。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被子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科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3.我国将积极运用财政政策支持西部大开发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我国将运用财政政策推动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地区尽快建设一批有利于根本改善投资环境和开发人力资源的项目和工程,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实现良性循环,从总体上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劲,并根据市场需要培植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
财政部副部长金立群是今天在此间召开的"财政政策与区域开发国际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金立群说,我国西部大开发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发展模式,需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我国运用财政政策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思路是:在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时期,主要通过行发国债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在宏观经济步入正常运行后,要考虑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等措施,加快西部地区发展。
  他说,目前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突出生态环境建设,将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切入点。中央财政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投入。二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政策要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公路、铁路、机场、天然气管道、农村基础设施网络、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投入,特别是对连接西部地区与周边地区的运输通道,应优先投入,尽早见效。三是逐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实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西部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创造必要的条件。四是推动建立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西部开发投资体制。中央财政要支持西部地区培育自我开发能力,通过实施BOT投资方式、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向西部开发流动。
4.我国中西部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征三年
  北京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据《证券时报》报道,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招待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政策具体执行的地域包括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区、市)的全部行政区域。通知还明确了优惠期的计算、审批程序等。此项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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