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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惠台19条措施”实施细则之十五:在济台湾同胞临时救助服务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8 09:48:28

  一、服务事项

  在济台湾同胞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3、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临时困难家庭;

  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三、服务内容

  为符合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条件的在济台湾同胞发放救助金。

  四、服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服务依据

  1、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

  六、服务流程

  临时救助按照家庭申请、社区(村)评议、街道(乡镇)受理审核、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台胞证、家庭收入情况及家庭花费支出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村)调查评议。社区(村)对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填写《济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

  3、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审核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享受临时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服务要求

  1、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

  2、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

  3、坚持户籍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

  八、联系电话:历下区,88151215;市中区,82078695;槐荫区,87589342 ;天桥区,85872761;历城区,88161210;长清区,87217065;章丘区,81295715;平阴县,87711811(特困)、87883967(临时救助);济阳县,84238810;商河县,84870002;高新区,88871707;南部山区,88112691;莱芜区,0634-6128956;钢城区,0634-5703558;莱芜高新区,0634-8868589。

  

在济台湾同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细则

  一、服务事项

  在济台湾同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

  在济台湾同胞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服务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四、服务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审核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供养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服务。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2、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7号);

  3、《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5、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4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19]17号)

  7、各县(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受理审核、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授权相关部门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其申请。

  2、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3、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通过审批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批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服务要求

  1、政府托底供养,社会参与;

  2、城乡统筹,适度保障;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4、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八、联系电话:历下区,88151215;市中区,82078695;槐荫区,87589342 ;天桥区,85872761;历城区,88161210;长清区,87217065;章丘区,81295715;平阴县,87711811(特困)、87883967(临时救助);济阳县,84238810;商河县,84870002;高新区,88871707;南部山区,88112691;莱芜区,0634-6128956;钢城区,0634-5703558;莱芜高新区,0634-8868589。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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