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3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员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及本会章程依法办理仲裁案件;
(二)依照规定获得相应仲裁报酬;
(三)参加本会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辞聘;
仲裁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仲裁员守则及本会的规章制度,勤勉敬业、廉洁自律,公正高效地处理仲裁案件;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研究仲裁理论和实务,积极宣传《仲裁法》及仲裁法律知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四)保守仲裁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裁决作出后对信访当事人答疑释法。
三、选聘程序:
(一)单位(部门)推荐或者自荐,并将自己的履历、业绩形成书面材料;
(二)填写仲裁员登记表,要求填写的内容真实、清楚;
(三)考察或考试,合格者列入拟增聘仲裁员名单;
(四)经济南仲裁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六)并入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联络方式:
济南仲裁委仲裁员管理处 0531-82095767
济南仲裁委
2019年9月4日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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