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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惠台19条措施”实施细则之十三:关于选聘台湾同胞为济南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0-18 09:45:22

  一、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3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员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及本会章程依法办理仲裁案件;

  (二)依照规定获得相应仲裁报酬;

  (三)参加本会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辞聘;

  仲裁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仲裁员守则及本会的规章制度,勤勉敬业、廉洁自律,公正高效地处理仲裁案件;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研究仲裁理论和实务,积极宣传《仲裁法》及仲裁法律知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四)保守仲裁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裁决作出后对信访当事人答疑释法。

  三、选聘程序:

  (一)单位(部门)推荐或者自荐,并将自己的履历、业绩形成书面材料;

  (二)填写仲裁员登记表,要求填写的内容真实、清楚;

  (三)考察或考试,合格者列入拟增聘仲裁员名单;

  (四)经济南仲裁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六)并入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联络方式:

  济南仲裁委仲裁员管理处  0531-82095767

  济南仲裁委

  2019年9月4日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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