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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惠台19条措施”实施细则之六:关于济南市对台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9-10-18 09:37:16
  一、政策说明

  符合《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的引荐人,可申请该奖励。〔引荐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下财力分成比例,由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二、认定投资项目标准:

  (一)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并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类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制造类项目,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

  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合同外资额不设置下限;

  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三、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二)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

  (三)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兑现:

  (一)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三)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五、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向市投资促进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区政府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投资促进部门。

  (三)审定。市投资促进部门收到材料后,联合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统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在市投资促进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

  (六)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配比例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备注:根据《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第三条“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的规定,台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六、咨询服务电话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投资服务处:0531-66601786

  济南市投资促进中心:0531-66604211

  七、服务网站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http://jntzcjj.jinan.gov.cn/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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