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及当年度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可以申请市级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凡台胞在济南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申报企业应满足《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六、七、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对于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我市辖区,运营状况良好、带动能力特别强、发展前景特别好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年交易额)按50%执行。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当年度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要求。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通过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具体内容、格式、要求见当年度市级龙头企业申报通知要求。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
五、办理时限
参照当年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
六、咨询电话
0531-66609033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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