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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惠台19条措施”实施细则之五: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台胞在市内设立的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9-10-18 09:36:47
  一、政策说明

  符合《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及当年度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可以申请市级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凡台胞在济南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申报企业应满足《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六、七、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对于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我市辖区,运营状况良好、带动能力特别强、发展前景特别好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年交易额)按50%执行。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当年度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要求。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通过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具体内容、格式、要求见当年度市级龙头企业申报通知要求。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

  五、办理时限

  参照当年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

  六、咨询电话

  0531-66609033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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