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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惠台19条措施”实施细则之三: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台胞在市内设立机构有关物流政策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10-18 09:35:09
  一、政策说明

  截止目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涉及物流业的扶持政策有3个,分别是: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6】3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7】6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7】3号)。此政策适用于台胞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纳入济南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法人企业。

  (三)取得资质和资格期限截至区县汇总上报日期。

  (四)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物流企业不予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企业累计纳税情况。

  (三)提供申请各类扶持政策的相应材料。

   具体要求详见当年年度下发的物流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

  四、申报程序

   企业按属地申报-区县物流主管部门初审-市口岸物流办审核-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审核结果拨款

  五、办理时限

  参考当年下发的物流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具体时间

  六、咨询服务电话

  0531-66600264   0531-66600265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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