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说明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根据《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征信机构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理备案。
二、申报条件
个人征信机构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4.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5.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3.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企业征信机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2016〕第1号公告,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企业成立。
三、应提交材料
个人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
(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
(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办事流程:
个人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企业征信机构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
联系电话:0532-80896810。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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