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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文推广山东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19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8 10:16:12

  2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山东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若干措施的函》,将山东省近期推出的19条加快外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印送全国各省(区、市)参照借鉴。文件表示,山东省19条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任务分工明确,强化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当前各地克服疫情影响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做好全国稳外资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2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推动外资大项目落地,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资合法权益。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山东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全面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在鲁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生产、进口防疫产品或捐款捐物或向公众免费发放口罩、消毒液,与全省人民一起参与到抗击疫情行动中。截至2月11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捐赠物资价值超过8500万元。同时,受疫情影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问题和招商引资的现实困境,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有力措施,为企业纾困解难,力争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二、主要内容

  针对当前疫情对企业投资经营、招商引资造成的困难和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具体解决或缓解措施,共19条。

  (一)针对企业防控疫情面临的物资和设施不足等问题,重点从采购防疫物资、餐饮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措施。包括:地方政府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协助不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联系餐饮配送服务。

  (二)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员工返岗难、用工难、生产物资运输受阻、信贷逾期等问题,重点从帮助企业员工返岗、保障生产物资运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包括:支持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通过“网上招聘会”、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保障企业生产所需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顺畅通行;对企业贷款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支持;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针对生产经营面临的资金短缺、成本上升可能出现的裁员等问题,重点从降低物流成本、减免税费、延缴税费、保就业岗位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对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延长免费堆存期限;对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进行减征或者免征;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企业面临暂时性困难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等。

  (四)针对企业信用风险上升问题,重点从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对企业有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山东省贸促会可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合规体检和法律咨询服务。

  (五)对当前面对面招商洽谈、大项目推进不便等问题,重点从推行网上招商、筹划重大经贸活动、发挥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平台作用、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组织“线上招商会”“在线洽谈会”等线上招商对接活动;策划筹备好重大经贸活动;发挥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招商作用;推行不见面审批,与外商做好对接沟通,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等。

  《若干措施》还要求要强化“点对点”服务,分类施策,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通过建立省、市、企业跟踪推进联动机制,每家企业,省、市和企业确定一名联系人,点对点服务,企业有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属于省级权限的直接找省联系人解决,市级权限的找市联系人解决,畅销服务渠道。

  三、重要意义

  在当前防疫形势下,《若干措施》着眼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招商引资面临的困境,加强了工作措施和支持力度,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关切,释放了山东深化开放的决心,将为我省持续做好“双招双引”,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

  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

  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大力推进外商投资,制定以下措施。

  一、协助采购防疫物资。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协调提供餐饮服务。联系对接餐饮企业、连锁快餐企业,为不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餐饮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三、帮助企业员工返岗。支持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接回湖北省以外地区和省内非留观、非密切接触的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返岗复工。对接回省外员工,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在通行方面进行必要协调;对执行政府指定运输任务的包车免收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鼓励各级政府通过“网上招聘会”、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保障生产物资运输。企业生产所需物资的承运单位或车辆驾驶员可自行打印和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作为通行依据。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保障运输车辆优先顺畅通行。鼓励企业省内口岸通关,减少企业跨省清关运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八、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

  九、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二、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受疫情影响,企业有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山东省贸促会可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贸促会)

  十三、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组成商务法律服务工作组,采取各市分组、网上培训、在线答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合规体检和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

  十四、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发挥好“选择山东”云平台作用,组织“线上招商会”“在线洽谈会”等线上招商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

  十五、精心筹划重大经贸活动。针对招商对象需求,坚持结果导向,认真做好招商活动前期策划,细化实化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筹备组织好第二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第二届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欧洲商务周等重大经贸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

  十六、发挥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平台作用。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要主动对接各市招商需求,提出精准招商引资及项目合作意向,全力承担起当前境外招商任务,积极开展对接洽谈,确保招商引资不断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十七、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推行不见面审批,与外商做好对接沟通,及时了解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任务责任,明确工作时限,为项目落地提供各类要素保障,争取早日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十八、强化“点对点”服务。建立省、市、企业跟踪推进联动机制,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作用,明确专人开展“点对点”服务,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聚焦疫情对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商务厅)

  十九、持续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用好用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等政策,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济南市台港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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