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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入境台港澳同胞来鲁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16 11:18:38

  综合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3月31日前已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入境来鲁人员须知》、《山东省健康通行码应用工作暂行规定》、《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等通知规定,现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入境台港澳同胞来鲁注意事项和相关流程梳理归纳如下:

  一、提前报备。拟来鲁台港澳同胞应在入境前72小时通过省内亲属或工作单位向所在社区(村居)或公安机关申报拟入境人员、抵达航班、时间、口岸等相关信息,并进行网上预申报。网上预申报方式为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健康码)来鲁申报栏目,目的地为济南的也可通过爱城市网入境人员信息系统、济南政务微信公众号、济南健康易通行系统(http://jn.sdboon.com:81/enterCountry/#)进行预申报。

  二、途中防护。登机前进行体温检测并全程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途中异常健康情况须及时向乘务人员报告。

  三、入境申报。入境来鲁台港澳同胞须按要求配合乘务人员如实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等,申报身份信息、省内住址、联系电话及个人健康状况、过去14天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

  四、隔离观察。入境来鲁台港澳同胞要求集中隔离14天,应配合做好诊疗、医学观察、人员转运等工作。凡从我省口岸入境的,确诊病例、核酸检测为阳性、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和有发热或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患者就地隔离治疗、医学留观;其余人员,目的地为外省的就地集中隔离14天,目的地为我省的按“点对点”由各市接回集中隔离14天;在抵达集中隔离点当天和第1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入境时已在海关进行核酸检测,可在抵达集中隔离点第3-5天和第1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的按规定进行诊疗和医学观察。省外口岸入境来鲁台港澳同胞,按规定就地诊疗治愈并完成14天隔离医学观察的和集中隔离期满的,一律转乘飞机抵鲁或由目的地“点对点” 接回;在第一入境点隔离不满14天的,来鲁后须继续集中隔离满14天。

  五、缴纳费用。一是新冠肺炎诊疗费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和疑似患者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二是隔离费用。入境来鲁台港澳同胞,集中隔离所产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的原则制定。对集中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三是转运费用。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政府统一承担。

  六、申请健康通行码。隔离期满后经检测合格的,可通过“爱山东”APP、微信“健康山东服务号”、支付宝“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等平台“来鲁申报”模块申领健康通行码,经大数据比对自动赋码。省内社区(村)、公共场所、交通枢纽及公共交通工具等统一对电子健康通行码进行核验。

  七、住宿报告。台港澳同胞来鲁后,入住宾馆、酒店、出租房屋、自有房屋或亲友家中时,须主动向经营单位、接待单位、所在社区(村居)或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八、违法责任。对谎报、漏报、瞒报、迟报旅行史、居住史、健康状况等信息,拒不配合诊疗、医学观察和集中隔离,以及在隔离场所逃脱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危害等情形的,将依法严肃追究个人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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