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之三: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循环经济项目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循环经济项目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处室
循环经济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中“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范畴。根据《山东省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要求,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上述项目涉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九、城建”中“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若不涉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内项目,则应按照备案项目,由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区(县)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区(县)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三、办理流程及要求
循环经济项目主要由市、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需参考《山东省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按照市、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流程及要求办理。
核准项目: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附具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应当进行用地预审的,应当附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吕璐 0531-66607117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丁瑞 0531-68967422
济南市城管局: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建
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2016〕208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第52号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鲁建城管字〔2017〕11号),《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二)特许经营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2.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3.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4.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参与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土地产权证明或与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以上;
3、具备年处理能力100万吨以上的固定设备,生产厂房要全部密闭;
4、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企业先后录入时原则上企业间距不少于10公里;
5、 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提供节能评估报告。
(四)工作流程
1、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台资企业向区县城市管理申请,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进行备案。
2、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产的台资企业上报市城市管理局登记, 经复核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填写《济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济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二)并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台资企业,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台资企业,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五)联系方式:
济南市城管局渣土处置中心:0531-85596037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0000103801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申请主体:法人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等级的要求;
3.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权限范围;
4.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区域“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符合相关行业或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7.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纸质材料: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请示(纸质件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件报批版1式4份,报批电子版各1份);
(3)公众参与说明(纸质件1式4份);
(4)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1份)
(5)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仅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提供,1份)
电子版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各1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纸质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件报批版1式4份,报批电子版各1份);
(2)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按照《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的建设项目,1份,可容缺受理)
(3)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仅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提供,1份,可容缺受理)
电子版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各1份。
(六)数量信息:
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中介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特殊环节:技术评估
(九)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可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40
办理机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处
2.委托济南市环评技术审查中心组织开展技术评估。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办理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或现场领取。
(十)办理方式: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济南市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投资建设类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为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3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
1.环境影响报告书类20个工作日(依法公示、专家评审、听证、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修改等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2.环境影响报告表类10个工作日(依法公示、专家评审、听证、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修改等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68967417、68967433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济南市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考核处电话:0531-68966426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济南市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许可服务指南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许可服务指南如下: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0000103805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三)申请主体:法人
(四)办理条件:
1.关于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许可的申请报告(纸质件2份);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3.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纸质件2份),包括: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
4.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5.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6.申请单位(或危险废物接收企业)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7.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8.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纸质件2份)。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纸质材料:
1.关于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许可的申请报告(纸质件2份);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3.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纸质件2份),包括: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
4.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5.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6.申请单位(或危险废物接收企业)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7.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
8.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纸质件2份)。
电子版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各1份,同时提交上述纸质材料1份,省生态环境厅需邮寄至转入地省生态环境部门。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层
办理机构: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J26号(环保)窗口
2.省生态环境厅征求转入地省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转移联单,对不予通过的及时告知,办理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
3. 转入地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接收的,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平台:http://103.239.155.229:8129/bsp/company/login/gf申请电子联单(注:申请单位账号与山东政务服务网联动,初次登陆需填报法人信息)。
(十)办理方式: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J26号(环保)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需的时间)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172、68966231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0531-82083195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联系电话:66608636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台资企业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7月2日颁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二、经营方式
未设置特许经营
三、参与条件
16区县(管委会)自行确定
四、工作流程
16区县(管委会)自行确定
五、联系方式
市、区县(管委会)名称及联系电话:
历下区自然资源局 0531-82596810
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0531-88153559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0531-82078846
市中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0531-82078918
槐荫区自然资源局 0531-87589420
槐荫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0531-85665662
天桥区自然资源局 0531-85559930
天桥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0531-85924080
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0531-88066966
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0531-87213918
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0531-83212463
济阳区自然资源局 0531-84235856
济阳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0531-84211566
莱芜区自然资源局 0531-76113563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0531-76880388
钢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1-76895008
平阴县自然资源局(平阴县林业局)0531-87669379
平阴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 0531-58683011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0531-84880246
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1-84863230
济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0531-88871526
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局 0531-88112632
先行区建设管理部基建管理办公室 0531-66604314
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公用事业管理中心0531-6251699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绿化监督处:0531-66605397
联系人:周志文 0531-66605397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的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建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z2002?{272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z2016?{208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第52号令)。
(二)经营方式
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2.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3.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4.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参与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3.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4.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
5.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6.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流程
济南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五)联系方式
0531-66602380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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