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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之八

发布时间:2020-05-22 15:29:37

    济南市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之八: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台资企业通过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的有关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规定,省级行政辖区内企业可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的国内首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为山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台资企业备案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现就山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台资企业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备案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在齐鲁股权备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台资企业(即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

2.发行人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发行人最近两年平均净利润或最近一年的净利润能支付拟发行债券一年的利息,或发行人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有明确安排;

5.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特殊主体的发行人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二)申请资料

1.发行申请书、发行文件清单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文件;

2.发行人、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如有)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发行人与担保人的信用报告;

3.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具体安排);

4.债券承销协议;

5.债券募集说明书;

6.债券意向发售对象情况;

7.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发行人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成立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可提交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机构担保人(如有)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9.律师事务所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相关担保增信文件(如有);

11.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操作流程

1、发行人、承销商向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审核

3、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产品核准发行函》

4、通过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进行产品发行

5、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进行产品报备

6、后续工作(债券登记托管、信息披露、还本付息或转股等)

    (四)咨询处室

    地方金融监管四处,电话:0531-86061587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台资企业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事项的说明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位于淄博市的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主要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我市台资企业可参照《山东省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按照相关流程通过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融资。

    市财政局: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说明

    一、相关情况说明

   目前我市金融控股集团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管理。

   二、融资担保业务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担保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实力强、成长性好、基本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

2、必须在济南市辖区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会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依法纳税。

3、原则上要求企业连续经营2年以上。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净现金流量指标合理的企业。

4、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具有可靠、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能够提供合法、有效且可以实现的反担保措施。

5、被担保企业上年开票收入大于1000万元。

6、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本单位净资产总额的1.5倍、上年末及上月末企业资产负债小于75%。

7、被担保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末贷款余额的3倍。

8、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倍,且小于企业净资产。

9、申请担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措施。提供反担保措施优先考虑企业或控制人的不动产、设备或货物等抵押物,提供第三方企业信用保证反担保。对赢利好的企业也可提供知识产权、专利权作为质押反担保。同时应提供企业股东股权质押和个人信用保证反担保。

    申请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担保书面申请、企业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贷款卡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个人简介、财产证明(房产、车辆等)及身份证复印件

6、具体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及高管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

8、公司章程规定应有董事(股东)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保和抵押等决议文件

9、注册验资报告

10、近二年审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及科目明细(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及账龄分析、公司贷款明细及贷款方式、负债明细)、房产土地证、企业租赁合同等

11、上年及近三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报表、纳税情况证明、所得税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

12、企业近期主要购销合同、进口、出口合同的复印件

13、企业近半年用于生产经营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

14、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报告

1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信息清单(基本户、辅助户、个人户)

16、企业近三个月主要结算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17、 近三个月员工工资表、员工社保缴纳证明

18、工商信息查询

19、反担保资料(内容与申请担保企业资料一致)

业 务 流 程 介 绍

四、联系方式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以向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担保服务

    联系电话:66626925
    联系人:柳经理

贷款担保企业申请表

    市财政局:农业融资担保业务办理流程

    济南财金农业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市政府批准、财政出资设立的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目前注册资本壹亿柒仟万元,公司坚持政策性职能和市场化经营的角色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方式,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全市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省会标杆。

    (一)服务范围及服务对象

    服务范围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服务对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基本担保条件

    年龄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为65年;有良好的诚信基础,无不良嗜好,无大额经济涉诉及失信被执行等情况;以农业为主业,原则上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主业清晰稳定,生产经营正常,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三)担保额度及期限

    单户担保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含)之内;

    个人客户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法人客户原则上在1年(含)以内。符合条件的客户,到期后可申请办理续作。

    (四)担保费率和财政补贴

    年度担保费率按照2%执行。

    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含),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足一年(含)的,按一年收取;超过一年的,逐年收取。

    对按期还款的政策性担保业务,采取“先收取、再返还”的方式予以担保费补贴,确保新型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

    到期且已结清本息的,市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补贴。

    (五)申请流程

1.项目申请和受理

符合公司担保范围的经营主体向各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合作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由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2.项目审查和审批

按照公司审批流程和相关制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公司评审会决策。

3.签署合同

项目审批通过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申请人、反担保人等分别签署保证、委托担保、反担保等相关合同。

4.收取担保费

申请人根据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缴纳担保费。

5.出具放款通知书

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

6.保后检查

    公司根据保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定期进行保后检查。

     (六)咨询处室

    农业农村处,电话:66603798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政策及操作流程

    (一)政策概念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二)债务融资工具系列产品及适用条件

    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基础序列产品+创新产品”的多层次产品体系。基础序列产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创新产品包括扶贫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等。

    短期融资券期限为一年(含)以内,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超短期融资券是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可在有效期内自主发行,不受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40%要求的限制。

    中期票据期限为一年以上,通常为三年、五年或七年,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产支持票据是拥有稳定现金流资产的企业用证券化技术将其资产进行结构化设计,转化为债项评级相对较高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证券化产品。

    项目收益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可以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注册发行,也可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由既有发行人直接注册发行;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项目收益票据适合包括城建类、公用事业类企业等具有项目建设融资需求的发行主体。

    扶贫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是限定资金投向的债务融资工具,可以获得“贴标”发行,对于帮助企业募集低成本资金,树立企业形象有重要作用。

    (三)操作流程

    发行主体、承销机构等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准备注册报告、募集资金说明书、财务报告报表、评级报告、承销协议等发行注册文件,然后,按照注册文件受理、注册文件预评、注册会议评议等流程完成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之后按相应规则在银行间市场完成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四)咨询电话:0531-86167307

 

    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政策由山东省政府联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执行政策及操作流程如下: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政策及操作流程

    (一)政策概念

    2018年8月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济银发〔2018〕171号),在全国率先构建覆盖各类债券的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机制,对民营企业重点支持。

    (二)适用条件和奖励标准

    按照“全面覆盖、重点支持、比例适当、鼓励创新”的原则,建立差别化奖励模式,在发债主体方面,重点扶持发债相对困难的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录中的企业除外,具体以最近一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名单为准)的奖励标准(0.02%)是国有企业(0.01%)的两倍,对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实施全覆盖奖励,并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运用机构设置较高的奖励标准。在产品创新方面,专门设置创新奖,对支持我省新旧动能转换、绿色、双创等重点领域的债券创新产品给予专项奖补,奖励标准为债券发行额的0.1%。

    符合奖励条件的省内企业(不含青岛地区企业)需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及上年度取得的发行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发行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按债券类型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发行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司债发行企业)。地市相关部门按流程报送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后续审核、奖励资金拨付等。

    (三)操作流程

    申请奖励的省内债券发行企业需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及上年度取得的发行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发行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按债券类型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发行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司债发行企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10日前按债券类型分别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汇总表(企业版)》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各市相关管理部门要会同所在地承销机构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报送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奖励的债券主承销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承销机构版)》和上年度《债券承销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为单位按承销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申请奖励的债券担保增信机构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担保增信机构版)》和上年度《债券担保增信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担保增信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完成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情况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四)咨询电话:0531-86167307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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