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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之十三

发布时间:2020-05-22 15:09:54

    济南市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之十三: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市科技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指南

    (一)申报背景

    为引导和推动我国打造“双创”升级版,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每年度进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申报工作。

    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数据的运营管理机构。

    综合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专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申报方式

    申报采用纸质申报书申报形式,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需提交纸质申报书以及电子版材料。

     高新技术处,电话:0531-66608807

     市科技局: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指南

    (一)申报背景:

    大学科技园是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是地区经济增长与创新的重要支撑,全面推动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科学研究与综合实力,加强高水平学科体系建设,有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社会服务功能,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二)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的省级大学科技园。

    (三)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条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五)申报方式

    拟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申报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申报书以及电子版材料,包括:

1.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2.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流程

 

    (六)咨询处室

    高新技术处,电话:0531-66608807

    市科技局:国家级众创空间申报指南

    申报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深入推动创业孵化载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进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对象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时间满18个月,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纳入上一年度火炬统计的众创空间。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运营主体,不得再重复申请备案国家众创空间。

    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 18 个月。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20 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10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 5 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 3 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 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四)申报形式

    国家级众创空间采取网上直接申报方式。各众创空间登录科技部火炬中心网上信息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https://fhq.chinatorch.org.cn/)进行材料申报,登录账号为众创空间火炬统计账号。

 

     (六)咨询处室

    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0531-66608807

    市教育局:有关说明

    大学科技园的认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咨询处室:高校联络服务处,电话:0531-66608001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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