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之十九: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说明
1.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济南文创园的建设运营,在项目资助、奖项申报评比上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加市内各类文创赛事评选,参加市场主体举办的市场类活动可按照市场途径参与。
咨询处室:产业发展处 咨询电话:0531-66608701
2.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济南市各文艺院团、专业艺术研究机构工作和研学,其创作推出的专业艺术作品和工作成果,在项目资助、展演推荐、奖项申报评比上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参加济南市各级政府举办的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关注有关信息,按照活动公布的具体方式参与。台湾文艺工作者可关注济南相关机构发布的招聘和活动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名参与。
咨询处室:艺术处 咨询电话:0531-66608744
3.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 提出申请。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无制定相关办事指南及审批权限。我处会依据惠台“26条措施”,做好政策宣传服务,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咨询处室:市场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66608964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台湾表演团体或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办事流程如下: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三)申请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材料形式:原件1份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或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材料形式: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演员名单原件1份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材料形式:原件1份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各类方案原件1份,安全、消防批准文书复印件1份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11.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材料形式:2年前组织营业性演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材料形式:原件1份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采取邮寄或现场领取的方式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十)办理方式:山东政务服务中心或中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社会事务类
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5:00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12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m.sd.jov.cn
(二十)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0531-8208313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sdzw/dept/items/dept_index.do?Orgcode=SD370000WH
或中国文化市场网:
http://www.com.gov.cn/zgwhscw/bgxz/list.shtml
联系电话:0531-829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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