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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1 13:34:14
      立法背景

       9月30日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解读了立法背景。

       一、立法的必要性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公民法律素养,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水平,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推动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持续深入开展的现实需要。我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已经30余年。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坚持把普法和依法治理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依法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清醒的看到,我们工作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认识不足,措施不到位,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效果;“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等等,使得法治宣传教育任务难以全面落实。制定条例能够实现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二是推进我省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有效举措。走在前列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引领各项工作创新发展的总定位。在过去30余年的普法实践中,我省的“法德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六律六进”等做法赢得了群众的广泛好评,社会效果明显,并在全国得到推广。对于这些多年来形成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条例予以固定和规范,同时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式,为我省依法治理、法治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客观需要。通过30多年的普法实践,社会公众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有了较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逐步由“要我学法”向“我要学法”转变,这就需要法治宣传教育具有更高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法定条例,可以进一步保障对公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长期性、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适应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进法治山东建设。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2015年底,省司法厅开始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于2016年5月完成初稿,征求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泰安、潍坊召开了立法调研座谈会。经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201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组成调研组,赴威海、潍坊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及法院、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意见和建议。5月,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17个设区的市政府、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司法厅又共同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由省司法厅于6月初送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文化厅等部门和单位会签,并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6月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省政府法制办修改形成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2017年7月14日,省政府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多次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于9月30日获得通过。

       朱晓峰强调,省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法定职责,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为推动法治山东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解读

       《条例》共35条,分别对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和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以及有关机关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原则和领导机构。根据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条例明确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和工作原则,并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第4条、第5条)。同时,为了适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我省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第6条)。

       二、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为了体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条例从制定和实施规划、经费保障、购买服务、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对政府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职责予以详细规定(第7、8、25、26条)。



       二是明确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条例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针对特定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第10、11条,第13至第22条,第24条),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34条)。

       三是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第9条)。

       四是明确立法机关的职责。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第12条)。

       五是细化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条例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进行释法说理,普及法律知识(第23条)。

       六是体现法学会、律师协会等专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条例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活动(第27条)。

三、关于对部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条例从不同角度,对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奖励有关部门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第11条、第29条至第33条),以上制度设计,较为全面、立体地规定了各有关机关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内容。



(转自中华泰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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