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业贷款利息补助: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1)中央财政补助
补助条件: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补助资金申报: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择优申报,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2)省级财政贴息
贴息条件: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和“精准灭荒”工程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推广示范项目贷款;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储备林、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项目贷款;林场苗圃、森工企业开展的多种经营项目贷款;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项目贷款;精准扶贫、促进农民增收有直接关系的特色经济林果收购加工项目建设,以及有利于保护国有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绿色增长的林产品加工等项目贷款。
贴息资金申报: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择优申报,贴息采取一年一贴,年贴息率不高于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已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贴息。
2. 支持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其中: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包括支持油茶、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良种苗木繁育、示范林建设、技术培育示范等。
申报流程: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组织编制项目作业设计,并报送所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再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结合项目申报要求,按照资金分配原则,择优立项;项目立项后,下发项目资金分配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规〔2017〕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19〕3号),第九条第二、三款】
责任单位:
湖北省林业局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站(负责林业贷款利息补助)
(027-87698201)
湖北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负责支持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027-87698200)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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