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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十八、我省对支持新动能发展有哪些惠企用地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23 12:45:30

  对列入《湖北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的,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用地,实行尽保快保。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确定主用途并根据主用途供地。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比重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地价标准按照各用途分摊土地面积比例设定权重综合确定。对容积率达1.2及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所在地市、县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分摊转让,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必须是从事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活动的科技企业或者工业企业。

  鼓励传统工业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地方给予产业资金支持。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厂房加层或利用地下空间扩建厂房的,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地方探索特定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所建住宅专项用于企业人才住房保障。享受土地“五年过渡期”政策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出让。

  责任单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处(027-86656397)

  权益处(027-87300327)

  利用处(027-86656152)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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