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 招标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8)确定中标候选人并予公示;
(9)确定中标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3. 监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处(027-87237690)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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