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许经营按性质划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2. 商用特许经营: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3.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2)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3)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4)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5)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三、九、十、十一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八条】
责任单位: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处(负责全省商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027-8578624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027-68873082)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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