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台园区:是指由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设立的台商投资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台商工业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等。
2. 申请设立省级台商工业园的条件:
(1)拟申报的台商工业园必须是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台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有5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台资企业,或园内台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比重25%以上,入园台资企业在投资强度、主要能耗指标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2)制定有台商工业园的整体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3)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制定有加快台商工业园区建设、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措施,无重大台商投诉纠纷,有较好的发展环境;
(4)设有健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当地台办参与园区管理。
3. 申报台商工业园的程序:
(1)申报设立台商工业园的市(州)发改委、台办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请示,并抄报省台办。请示及附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园区建设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方向、建设规划及优惠政策措施、管理服务机构等。拟设立园区内现有台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统计表、工商登记注册及企业负责人台胞证复印件)。
(2)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台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3)省台办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书面推荐函后,省发展改革委正式下文批准设立台商工业园。
4. 申请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条件:
(1)拟申报的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须入驻5家以上台资农业企业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湾个体经营户(多项目经营的涉农大型台资企业可适当放宽)。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可以是当地政府,也可以是台资企业。
(2)制定有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整体建设规划,核心区四至界限明确,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等规划。拟设立园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及园内企业环评等指标符合相应要求。
(3)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制定有促进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发展和支持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农业个体经营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措施,无重大台商投诉纠纷,有较好的发展环境。
(4)设有以政府为主导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当地台办参与园区管理,台办负责人兼任园区管理机构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5. 申报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程序:
(1)申报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向省台办、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请示及附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园区建设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方向、建设规划(包括土地流转、租赁、征用等批文)、园区土地规划环评说明(当地环保部门对园区土地规划环评说明)及优惠政策措施、管理服务机构。拟设立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企业及项目统计表、工商登记注册及企业、项目负责人台胞证复印件等);
(2)省农业厅和省台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3)省台办商省农业厅会签后,下文批复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
【《湖北省涉台园区管理办法》(鄂台办发〔2016〕20号),第四条至第七条】
责任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027-87718369)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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