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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宜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4 10:27:05

宜台〔2019〕15号

  各县市区台办、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要求,努力为台湾同胞在宜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和同等待遇,推动宜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出台《关于促进宜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宜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关于促进宜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要求,努力为台湾同胞在宜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和同等待遇,推动宜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1.鼓励、支持台资企业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台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19〕2号)优惠政策,激发投资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

  2.支持三峡台商工业园和枝江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建设,对台资企业牵头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猇亭区政府、枝江市政府、市科技局)

  3.台资企业平等参与本市各级政府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4.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全力保障台企用地需求,将台企用地纳入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5.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对于台资企业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对外商投资企业广泛宣传“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每年统筹安排台湾周宜昌分会场活动经费,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宜台经贸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台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支持台资企业扩大外贸出口业务,对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国际认证、创建国际品牌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支持台资企业参评宜昌市三峡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企业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支持我市国家级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开展多样化对台交流活动。鼓励台湾高校师生、基层民众来我市开展“屈原文化”“关公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等交流活动。鼓励我市文化团队赴台开展交流、演出、展览等活动,为台湾演艺团队来宜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台办;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等)

  10.鼓励台湾中小学校与我市中小学校开展研学旅行等活动。(牵头单位:市台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11.鼓励台湾青年来宜就业。可公开竞争在宜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岗位。对在宜居住的并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等)

  12.对台湾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3个月及以上工资的创业项目,可申报创业扶持资金。台湾在校大学生在宜参加实习实训达10个工作日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实习实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对从台湾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宜办发〔2016〕18号文件关于《宜昌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宜昌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服务办法》《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落实优惠政策、执行人才待遇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4.在宜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宜昌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评选,积极推荐全国、全省表彰。在本市居住的台湾家庭可申报“宜昌市最美家庭”荣誉称号。鼓励在本市工作的台湾家政技能人才参加“宜昌市家政技能大赛”等选树活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人社局等)

  15.支持台湾同胞和宜昌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参与宜昌市扶贫、支教、公益、社区治理等基层工作。对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台企、台胞,积极推荐参评“慈善扶贫先进单位(个人)”表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6.常住宜昌的台湾同胞子女到本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中考考生为台湾省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享受优录政策,由学校审查录取。鼓励台湾学生到在宜高校就读,在学费、奖学金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7.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258号)规定,对于在我市居住未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

  18.台湾同胞可在我市以单位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台湾同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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