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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4 10:19:10

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台办文〔2020〕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台办、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26条措施”)。为贯彻落实“26条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商省委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湖北发展机遇,为在鄂台湾同胞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

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商省委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为在鄂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项目

  1. 积极鼓励并推动符合条件的在鄂台资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以及申报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扶持2家以上在鄂台资企业独立或合资合作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平台、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以及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2. 两年内推动5家以上台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参与湖北5G基站及配套设施的合作共建。扶持在鄂台资企业参与湖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项目申报,鼓励台资企业开展5G产品技术研发。两年内引进3家以上5G产业台资创新型企业,并依托省、市(州)相关重大人才引进计划,以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为重点,再引进数十名台湾地区5G关键技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

  3. 扶持台资企业参与湖北省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鼓励在鄂台资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设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

  4. 推动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投资我省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支持有相关资质的台资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全面参与负面清单以外的民航领域,包括民用机场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责任单位:民航湖北监管局、省发改委)

  5. 至“十四五”规划期间,支持5家以上台资企业投资建设主题公园等旅游景点,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湖北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共同拓展乡村休闲旅游、健康旅游、文化旅游以及其他旅游市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改委、省台办)

  6.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省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依托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峡两岸(湖北)产业合作区等,两年内辅导设立3家以上台资融资租赁公司,帮助台资企业降低融资风险,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资产结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 鼓励各市州结合本地优势出台鼓励台资发展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台资项目落户。有条件的地方要以“请进来”或“走出去”的方式,定期举办对台招商专场会、台资企业恳谈会等,听取台商意见,为台企排忧解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8. 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鄂台资企业向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利用第十七届台湾周平台,举办台企金融专场对接活动,组织30家以上有融资需求的台资企业与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托管交易机构等金融机构开展对接,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力争两年内,帮助3家以上省内台资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抓紧督办落实第十六届台湾周签约项目,推动台湾土地银行武汉分行等在鄂台资银行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建立并形成资金拆借合作机制,解决台资银行资本金短缺问题。(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台办)

  9. 每年举办3场以上台资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及壁垒培训和业务指导活动。指导受境外产品冲击影响的台资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立案申请。对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调查的台资企业,全程跟踪指导,制定应诉方案。将台资企业分行业纳入我省行业类经贸摩擦工作站,切实帮助在鄂台资企业做好经贸摩擦的预警和防范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0. 推动中国信保、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等具有出口信用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每年与100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主动对接,为其提供咨询和上门服务,指导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

  11. 对从台湾输入湖北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对向湖北输入商品的台资企业,允许凭提交的商品安全声明和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评估”快速通关模式。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鄂台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责任单位:武汉海关)

  12. 推动3家以上在鄂台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3. 推动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辅导中心,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2021年底之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费;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台办、省税务局)

  14. 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持续深化鄂台经济融合发展,至“十四五”规划期间,重点扶持100家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100家台资龙头企业,力争新增100亿美元台商投资。积极创建,力争新设立1-2家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等国家级涉台园区。新设立2-3家省级以上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辅导中心,引进100个台湾创业团队,吸引至少1000名台湾青年来鄂实习、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台办、省直相关单位及各市、州、县政府)

  二、为在鄂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项目

  15. 每年定期举办“领保进台企”活动,为在鄂台胞普及海外安全知识,提供专场和日常外事咨询服务,做好预防性领事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外办)

  16. 在支持和辅导在鄂台湾同胞或台资企业申报并获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7. 2020年在发展涉农台湾同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支持在鄂台湾同胞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有台胞社员的农民合作社优先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8.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技术升级,为在鄂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居住证下载注册平台APP,使用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分时租赁等交通出行产品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9. 2020年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和督办清理,落实好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在鄂台胞购买自住自用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与湖北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确保无障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20. 推动10家以上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湖北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品牌运营、园区开发等,参加湖北省大学生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湖北省社会文艺团队展演等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吸引台湾文艺工作者通过规定的招聘程序进入湖北文艺院团、艺术教学及创作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21. 指导在湖北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支持在湖北登记注册从事动漫创作生产,数字游戏软、硬件开发制作或动漫游戏产品运营服务的台资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2. 在湖北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基础职称限制(不含国家规定必须以考代评专业),比照同资历、同水平人员,直接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来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高层次人才职称政策的台湾同胞,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系列高级职称,并单列职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科技厅)

  23. 组织湖北高职院校每年至少开展1场针对台湾学生的招生咨询会等,鼓励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台商子女参加以“文化素养+职业技能”为评价方式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4. 指导武汉科技大学、湖北经济学院、黄冈师范学院等在鄂高校向教育部申报招收台湾学生资格,进一步扩大我省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5. 支持在鄂台湾教师和学生申报科研课题项目、高层次人才项目等,并享受同等待遇。指导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高校申请享受台湾学生奖学金等各类资助政策。支持在在鄂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国家级、省级及本校公派留学资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6. 邀请台湾运动员参加我省主办、承办、组织的体育赛事,并提供便利。积极寻求在棒球、垒球等台湾优势体育项目上与台湾体育团体和个人的合作。邀请台湾田径、游泳、跳水、体操等项目运动员来我省运动训练基地考察、训练、交流等,为参加在武汉举行的2020年东京奥运会拳击项目亚大区资格赛的台湾参赛运动员提供便利。邀请台湾运动队、运动员来我省备战包括北京冬奥会、杭州亚运会在内的国际重大赛事。(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27. 指导我省篮球、足球等职业体育俱乐部聘请10人次以上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修改湖北省青少年年度比赛、省运会参赛资格方面的规定,为在我省居留的台湾青少年参赛提供便利,对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授予一级及以下运动员等级证书。与台湾体育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展体育科研工作。鼓励台湾运动员报考在鄂体育院校。(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28. 进一步加强鄂台民间往来和文化交流,至“十四五”规划期间,新设立1-2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湖北省对台交流基地);指导全省举办100个以上两岸文化交流项目;年均吸引台湾游客、团组来访交流不少于30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台办、省文化和旅游厅)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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